中银视界

信用证下尾款的收取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8期 作者: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尾款能否顺利收取,取决于信用证关于尾款单据条款的设定。应该尽量避免软条款,使得信用证条款可控、可操作。

国际结算常用的方式有汇款、托收、信用证等。款项是先收,还是后收,是否需要商业银行的介入,都取决于进出口商之间的博弈结果。在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有可能会涉及如何支取尾款的问题。而尾款能否顺利收取,怎么才能更有保证,则取决于信用证关于尾款单据条款的设定。

在含有尾款条款的信用证中,常会出现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则可以将受益人置于陷阱,使得交单出现不符,进而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

ISBP745在预先考虑事项(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S)中指出,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不应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单据。因此,如果开立的信用证或修改含有此类规定,那么受益人应考虑其合理性,并确定自身满足此规定的能力,或者寻求适当的修改。虽然ICC不建议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要求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单据,但并不能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这是因为,在实际业务中,开证申请人(进口方)担心进口的设备或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会在信用证中要求有由申请人签署的验收证明。实务中此类单据并不少见。关于尾款,以此拒付的也有很多,比如申请人不肯出具验收证明,或者是不及时出具验收证明,导致信用证过效期等。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受益人(出口方)收不到尾款,或不能及时收到尾款。因此,如果在商业谈判中,进口方坚决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尾款支取条款,那么设定怎样的条款来确保顺利地收回尾款,对受益人(出口方)就显得尤为重要。

含有尾款条款的案例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