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保函项下索赔声明不符点的处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8期 作者:陈雅楠 编辑:韩英彤
在以“严格相符”原则进行单据审核的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判定“无需等同一致”的界限。

案例背景

A银行客户与境外受益人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向境外受益人供货。应该客户的申请,A银行以信开方式为其出具了一份质量保函,担保该客户合同项下质保义务的履行。保函适用URDG758,保函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保函要求受益人索赔时需声明“卖方违反了合同下的质保责任,并列明卖方具体的违约行为(stating that the seller is in breach of its warranty obligation〔s〕 under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and specifying in which respect the seller is in breach)”。2016年12月21日,A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受益人的索赔函表述如下:

“我们(受益人)因以下合同违约行为特此在上述保函下索赔:

1.水果给料机由于容量不足而无法按预定条件运行,需从可靠的供应商处置换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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