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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区域总部的“新语境”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8期 作者:朱巍 编辑:王亚亚
当前环境下,中资跨国公司必须按照更新后的税制环境与“游戏规则”,积极着手境外平台公司的顶层设计、架构实施、日常维护以及合规申报。

荷兰作为欧盟创始国之一,一直是欧盟内的税制改良派。该国力求通过高质量和灵活的税务监管制度,来提高本国在欧盟的竞争力。荷兰既是主要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和欧洲总部所在地,也是中资企业除去香港和传统避税岛以外最主要的全球/区域投资平台、资金归集和研发中心。因此了解荷兰政府对《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称《BEPS行动计划》)、《反避税方案建议(Anti-Tax Avoidance Package)》(下称《ATAP》)和国家援助的立场和政策走向,对中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架构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

申报元年经验总结

2017年是首批国别报告申报完成和国际税收新秩序渐次落地的第一年。对于中资跨国公司而言,如果满足我国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下称“42号文”)以及《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下称“46号文”)规定的条件(2015年度营收超过55亿元人民币),则需在2017年12月29日前完成2016年的国别报告申报。

对于42号文,境内公司没有意外情况,大都能按时完成申报;但对于在境外有申报义务的中资跨国公司来说,则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因为对于这些跨国公司,外部咨询机构乃至境外税务机关会认为,中国税务机关会激活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下称《MCAA》)下的会员国双边交换机制,主动交换在中国申报的跨国公司2016年的国别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国家的居民企业即可按照规定,分别通知所在国,告知其在中国的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UPE)将会完成国别报告,并且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会和该国交换信息。但实际情况却是,直到2017年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仅和英国、德国和法国建立了双边交换机制,且约定交换的对象是2017年的国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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