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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谋“一带一路”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8期 作者:蔡伟年 郝进军 孙俊霞 编辑:章蔓菁
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复杂的税收环境,中资企业税务筹划的重点应是在深入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及税务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税务考量,同时恰当地解决税务争议。

2018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第五年。在这五年间,中资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的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一带一路”覆盖区域包含中亚和东南亚,并辐射到欧洲、南亚和中东。其沿线主要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且变化较快。对此,中资企业应全面了解被投资国的税收环境,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做好相关税务安排,并要恰当地解决税务争议。

做实税收优惠

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优势项目,多为海外基建和资源类项目。这类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额大、工程量大、投资回收期长以及易受被投资国政府政策影响等特点。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虽然“一带一路”沿线的不少国家会对基建和资源类项目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比如提供免税期、进口设备免税等,但有的税收优惠是体现在当地税法或税务文件中,有的则可能仅仅是动议或者建议,造成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基建和资源类项目的周期往往较长,期间被投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变动,则会给项目的预计收益造成影响。因此,企业应争取被投资国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持稳定的税收优惠待遇。鉴于此类承诺一般不会体现在税法中,因此需要企业与当地政府以及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谈判,最大程度地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及较长的稳定期。

此外,如何有效地落实税收优惠也非常重要。例如,针对上述企业通过与政府谈判确定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稳定期,实务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是将其作为正式条款,纳入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对于某些国家而言,此类投资协议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比如议会批准)后,具有优于法律的效力;但在另一些国家,此类投资协议并不具有优于先行税法的效力,即如果政府所承诺的税收优惠或者税收政策稳定期超越了当地的税法规定,则该优惠政策和稳定期即使被写入投资协议,在实际执行时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可考虑其他变通措施,如在投资协议中增加赔偿条款,要求在承诺的税收优惠或者税收政策稳定期无法实现时,由签署投资协议的另一方给予补偿,以此保护自身的利益,确保投资项目达到预计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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