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境外投资新规影响几何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正式对外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下称“11号令”),呼应了2017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在《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第108号,下称“108号文”)中强调境内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中应尽到事前审核债务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要求的义务的规定。11号令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11号令的出台,对于境内主体而言,将使其在境外投资中,在采用内保外贷、维好协议或纯授信等不同融资方式时,需履行不同的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而对于境外银行而言,则将使其贷前审查更便捷灵活,但也由于11号令加强了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管理从而对境外银行的贷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境外投资常见融资方式的影响
11号令及108号文发布之前,为了筹措资金便利,大部分境内主体在投资境外项目时,会通过其已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的方式在境外直接筹措资金,并利用该境外子公司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11号令及108号文的发布,再次强调了监管主体对境外投资合规性的关注。受此影响,对于境内主体通过其境外子公司开展申请融资并开展境外投资的项目,境外银行(尤其中资银行的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普遍采取了更为谨慎的审查措施,并将境内主体是否已依照规定履行完整的境外投资手续,作为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有鉴于此,境内主体以境外银行融资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应同时考虑其所需履行的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流程及其难度,权衡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也就是说,11号令实施后,境内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所需履行的相关手续发生了变化,即需要根据不同的融资模式履行不同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