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外债及跨境担保业务管理的新变化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在外债及跨境担保等方面,新版操作指引一方面回应了银企实际需求,另一方面进一步落实了新政的相关要求。

与2015年版的操作指引相比,《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下称《2017年版指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将银行和企业在日常业务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将此前的部分个案推广到全国层面,以满足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二是把2015年之后出台的新政策充实进去。如:在外汇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中,落实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的有关要求;在银行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中,为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下称“16号文”)的要求,增加了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的相关内容;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下称“3号文”),明确了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结汇,原则上不得购汇还贷,只能用出口收汇资金偿还等要求。此外,《2017版指引》还专门增加了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的开户、关闭、结汇、使用和还本付息的管理要求,以规范国内外汇贷款的操作。

回应银企实际需求

允许同一家企业同一业务编号之间的外债以及不同业务编号之间的外债资金的境内划转 

 调整内容: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19号文”)的规定,一笔登记外债最多可以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若要开立两个以上外债账户,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但对两个外债账户之间的外债资金可否划转并未加以明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中也无不同外债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条款。因此,企业不同外债账户之间划转外债资金缺乏依据。但是现实中,部分企业希望可以将不同外债账户资金划入同一个外债账户对外支付;还有些企业的外债资金已入账,之后又开立了一个外债账户,希望能将已入账的外债资金划入新开立的外债账户。这些需求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而难以满足。此次《2017版指引》明确,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同一业务编号下的不同外债账户内的外债资金,以及多笔债务编号下的外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外债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缺乏依据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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