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视野

央行:资本补充债券 可实施减记或转股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5期

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8〕3号公告,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做出规范,以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告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公告要求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3年;三是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四是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告的规定,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发行人发生股权变更时,应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股权变更申请,股权变更涉及上市股权的,还应符合上市股权所对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上市场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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