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释疑/外债及跨境担保政策答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Q:A公司为一内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人民币授信,境外机构为此笔授信提供担保,可能要发生担保履约。请问A公司的担保履约金额在什么额度之内不会受到处罚?

A: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外保内贷的履约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数额与外债可用额度之和。如该中资企业选择适用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其可用外债额度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的一倍)扣除已借入外债的余额,则其外保内贷履约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净资产与可用外债额度之和。

Q:非上海注册企业,如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是否可在上海当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国内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只能在贷款行或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购付汇。因此,非上海注册企业在上海办理还本付息,如果是在上海注册的银行取得的外汇贷款,只能在该贷款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否则,不得在上海办理还款的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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