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利润审核原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作者:牛轶 李姣 编辑:靖立坤
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应首先保证业务办理的程序性合规,同时对客户的违规风险有所估计和考量,针对不同程度的业务风险实施不同程度的审核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六条对“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办理利润汇出时应提交的材料。但实务中银行在依据“展业三原则”开展真实性审核时仍存在较多疑问。如:利润是如何产生的、如何分配的,如何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审核利润的真实性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相关业务人员;“控流出”背景下较高程度的精细化管理,也给银行业务审核带来了一定压力。笔者拟通过对利润核算和分配规则的阐述,使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利润审核的原理,为银行依法合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及时准确地发现违规线索提供一定的参考。

净利润的产生与核算

要说清利润问题,必须从源头说起,也就是利润和净利润是如何产生的。一般来说,利润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收入和费用的差额。但在会计学上,利润有一个更加严格的定义,即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一定会计期间”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者一年,因此利润的衡量首先要放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是一段时期内的发生数。在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先通过损益类科目归集一段期间内发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在会计期末再分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和贷方中。因此,“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一定时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净亏损。期末应结转至“本年利润”的损益类科目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其中:前三个是收入类账户,结转至“本年利润”的贷方;其他成本费用类结转至“本年利润”的借方。因此,会计期末本年利润账户中借方与贷方的轧差,就代表了净利润或净亏损。

由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相关数据分散在损益类科目中,因而为了能够集中、概括地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就需要定期将各损益类科目中的信息加以汇总,按照一定形式反映在利润表上(见表1)。在利润表中,利润按其构成的不同层次可划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营业利润是计算利润总额的基础,利润总额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故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应以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因此完税后的净利润才是股东能够进行利润分配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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