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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保险索赔门槛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5期 作者:詹昊 赵振 编辑:丁小珊
“纠纷先决条款”的有效性成为许多出口信用保险索赔争议的焦点。对于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做好规划,并严格按照合同指导自己的经营行为。

近年来,受制于全球经济持续不景气的影响,在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未按照出口购销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因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而成为被保险人的国内出口方(或接受其赔款转让的银行),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由此导致的因对保险责任认定结果存在争议而发生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也随之增加。

在经济环境不稳的当下,我国出口企业如何避免既收不到货款,又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局面至关重要。鉴此,本文在分析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上,为出口企业提供防范此类风险的可行建议。

索赔现状不容乐观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买方均在境外。考虑到这一特殊性,目前国内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主要保险机构(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在采用的格式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纠纷先决条款,即“因贸易双方存在纠纷引起的买方拒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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