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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渐进电子化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期 作者:查忠民 编辑:韩英彤
实现货币收付的安全与高效、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以及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负担,是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核心与主旋律。

国际贸易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因商品买卖、服务提供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银行进行的跨国(地区)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与有效运作,不仅保证了货币收付的安全、高效,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而且合理平衡了交易双方所承担的风险,有效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结算所涉及的货币收付是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的主要数据,因此,国际贸易结算的效率与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会直接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托收和汇款是基于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是基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70%以上的全球贸易是通过汇款方式(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进行结算的。

发展成果

回顾2015年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重点介绍。

发展一:信用证业务合规管理意识增强

根据UCP600第2条款关于“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的规定,在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保兑行、被指定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显然,单据是信用证运作机制的一个核心内容。因此,长期以来,国际商会、银行、进口商、出口商、法律司法人士等对信用证业务的关注点都更多地集中在如何根据信用证条款、UCP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确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是相符单据。

在过去的一年里,为了进一步防范虚假贸易或利用构造贸易进行不当套利,有效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行为,银行与监管机构均进一步加强了对信用证业务的合规管理,不仅强化了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而且仔细审核信用证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包括海关数据核查、提单核查、通过银行数据系统进行敏感信息筛查等。我国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的宏观汇率政策以及银行和监管机构共同采取措施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实施的严格审查,有效地制止了企业利用进口跟单信用证进行不当套利,确保了进口贸易能够真实反映实体经济的运行情况,维护了金融秩序,净化了与进口贸易相关的金融生态环境。

发展二: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快速增长

银行见索即付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一旦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条款和条件的单据,保函开立行即须履行其付款的确定承诺。备用信用证和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在性质和操作层面基本相似,只是适用的国际惯例和法律有所差异。银行保函项下,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一般是表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受益人声明,且按照《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15条款,“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做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做出,或在一份单据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做出”。因此,与跟单信用证项下一般会要求提供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相比,银行见索即付保函所要求的单据比较简单,所涉及的单据不符点纠纷也相应比较少,操作成本比较低,交易效率则比较高。

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选择汇款与保函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其不仅可节约成本、加快收款时间,而且还可以通过保函所提供的银行信用,合理、有效地平衡、分摊交易风险。特别是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将不断对外扩展,将会为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发展三:信用证与保函实务、国际惯例与法律融合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进出口企业和银行十分重视对国际惯例和规则的学习和研究,包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随着在解决国际贸易结算纠纷方面不断积累的实践,我国企业和银行愈加认识到学习和研究国外信用证法律、保函法律、货物买卖法律等的重要性。在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的积极支持与推动下,我国企业、银行以及学术界在过去的一年里已着手启动新维度研究项目,将实务操作、国际惯例与规则与相关法律融合在一起,积极进行专题、动态回顾与分析,以助力我国的进出口商和银行更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未来趋势

纵观国际贸易的发展历史,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发展经历了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从“交货”付款到“交单”付款以及从基于商业信用结算到基于银行信用结算的历程。而从这一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实现货币收付的安全与高效、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以及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负担,是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核心与主旋律。展望国际贸易结算发展的未来趋势,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并需要我们采取更多的行动。

趋势一:电子信用证业务是必然之路

电子信用证是指利用电子技术等先进科技技术开展信用证全流程业务,是从电开信用证、电子通知信用证、电子交单、电子审单及至电子付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作。信用证早期是以纸质材料通过信函方式开立的;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信用证的开立逐步通过电报、电传方式开立,如今信用证几乎都是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电讯协会)系统开立的。

目前在电子信用证全流程运作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是电子交单。国际上已建成的一些第三方系统平台,如BOLERO(Bill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系统、ESS(Electronic Shipping Solutions)系统、TSU(Trade Services Utility)系统和TRADECARD、CCEWEB、CARGODOCS等,都在积极推动电子交单。以BOLERO系统为例。该平台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包括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承运人、运输行、港务机构、海关和检验机构等传输、交换、核查电子单据与数据;同时,客户可以通过权利注册申请实现货物所有权的在线转让,银行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开证、信用证通知、审单等。中国很多知名的公司都已加入BOLERO系统,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海运、中国五矿、中化、宝钢等。

当前,推动电子信用证的全流程运作的关键并不是技术与共识的问题,而是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修订与完善EUCP。国际商会分别于2002年和2007年相继发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的EUCP1.0版本和EUCP1.1版本,用以指导和规范电子交单与电子审单。但即使是EUCP1.1版本,总体来说也非常简单,不能解决电子信用证全流程运作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尽快丰富和完善EUCP十分必要。

二是防范单据伪造与变造。与纸质单据不同,在电子信用证项下,由于所有单据的缮制与提交都是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因此单据的伪造与变造变得非常容易。如果根据UCP600第34条关于“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那么在电子信用证全流程运作中,防范单据伪造与变造就成为势必要解决的问题。

趋势二:汇款或托收方式与银行信用相结合

前文提到的汇款与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而使用的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而言,这两种结算方式更加简单,操作成本相对更低,但是对进口商和出口商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例如:在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项下,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可能由于财务困难而不能付款;在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下,进口商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后,在承兑到期日可能因现金短缺而无法付款。因此,将汇款或托收方式与银行信用相互融合的结算方式或将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具体有三个发展方向:

方向一,汇款与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相结合。

方向二,托收与银行保付相结合。银行对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票据进行保付,当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时,由提供保付的银行进行付款。

方向三,银行付款责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BPO)。在以赊销为基础的汇款方式下,根据国际商会(ICC)发布的《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 URBPO),当通过贸易服务平台(Trade Service Utility,TSU)产生的数据相匹配后,由一家银行(通常是买方银行)向另一家银行(通常是卖方银行)发出了一项不可撤销的在特定日期的付款承诺。这种新型结算方式的核心是将汇款方式与银行付款责任相结合。在BPO项下,银行无需再开立信用证,受益人无需准备单据并提交单据给银行,银行也无需审核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买卖双方的银行需要做的就是通过贸易服务平台(Trade Service Utility,TSU)进行核心数据匹配。一旦数据相符,买方银行即承担付款责任,并在约定的特定日期进行付款。BPO极大地减少了单据的缮制时间、传递时间和审核时间,从而可更有效地减少单据的不符点纠纷。鉴于这种结算方式的原理与信用证的原理相似,有同仁预测,银行付款责任(BPO)的结算方式有朝一日会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

在BPO的发展与推广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三点:其一,核心数据的真实性。与信用证项下的电子交单不同,在BPO的运作机制下,银行仅是进行核心电子数据的匹配,因而这些核心数据该如何采集、如何传递以及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就成为关键。只有清晰、合理地界定卖方及卖方银行、买方及买方银行以及相关被指定方的权利与义务,上述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其二,货物所有权的在线转移。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选择哪种结算方式,买卖双方都需要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BPO项下,如何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及时转让并控制货物所有权是至关重要的安排。其三,不断、及时修订与完善《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尽管《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已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但是该规则尚未经过实践的考验,特别是考虑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历近百年的发展过程,几经修改直至UCP第600号出版物,仍存在一些争议之处的情况。

趋势三:强化合规管理与尽职调查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和国际惯例与规则,在处理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时,银行不会越过单据表面而介入单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而仅仅是审核信用证和保函所要求的单据,并对相符交单进行付款,除非知晓存在单据欺诈或基础交易欺诈;而在托收和汇款方式项下,银行提供结算服务时甚至不会审核与贸易相关的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但是进口商和出口商是银行所服务的客户、是银行业务往来的交易对手,本着“审慎与尽职调查”的原则,银行必须详细调查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合法经营范围、交易能力与生产能力、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以积极防范、有效制止虚假贸易、构造贸易;同时,要坚决杜绝为与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贸易提供结算服务。

趋势四: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发展前景广阔

2015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成功上线运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可以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重要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基础设施。目前,人民币已经成为中国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和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有理由相信,随着人民币在对外直接投资、对外项目贷款等方面越来越广泛的使用,随着与人民币汇率及利率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在其国际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作者简介

查忠民,现任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金融机构部中国区总经理,系ICC银行委员会ISBP起草小组成员,DODEX专家,ICC China银行委员会顾问,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院亚洲区咨询理事会特许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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