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格局下的融合-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

发布:2013-06-27 14:11 来源: 《中国外汇》2013年第12期 文/张蔓菁
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加剧了金融体系内的竞争,但它与传统金融之间也存在着融合的空间...
互联网金融浪潮正席卷而来,其创新性与竞争性已令传统金融感受到一定的压力,金融体系内的竞争也在进一步加剧。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曾刚看来,两者之间除开竞争,亦存在融合的空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借鉴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和信息处理技术,来促进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而凭借信息处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则可通过开放数据,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实现服务能力的跃升。
 
C=《中国外汇》 Z=曾刚
 
C:互联网金融在最近两年受到很大关注,但外界对它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您对互联网金融如何理解?应怎样看待它的发展前景?
 
Z:随着经济生活模式逐渐趋向互联网化,金融作为实体经济的支持手段,其模式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互联网金融本身并不是一个纯学术意义上的概念,它更多地是对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现象进行概括。从这个角度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延展支付业务类型;二是第三方支付和基于第三方支付衍生出的网络金融平台;三是网上借贷平台。
 
第一种类型更接近于金融互联网,它的本质是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来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使客户的支付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第二种类型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独立于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一种是基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电商小贷等金融服务。我个人认为,后一种更具有生命力。在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的一体化模式下,其所提供的支付和融资服务均与交易密切相关,并可通过对平台上注册商家交易数据的搜集和分析来有效监测信用风险,通过控制商家的现金流账户来降低违约风险。
 
第三种类型的典型代表是人人贷、拍拍贷等网络借贷平台。其所提供的服务与银行有相似之处,比如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划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等。它辐射到了一类特定人群的需求,也取得了一定收益;但该模式下,投资人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C: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对传统金融形成巨大冲击。您的观点是什么?
 
Z:互联网金融模式确实表现出了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近几年发展迅速。但这不代表其会带来根本性的替代:虽然一些互联网平台内部产生了新型的支付工具,但远未达到“一般可接受”的程度,更多的是扩展了传统支付的范围,提升了传统支付的效率。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在大多数时候并没有创造出支付工具,其使用的交易媒介与传统金融并无区别。
 
在风险管理上,互联网金融通过及时获取平台交易双方的信息并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处理,能够更加精准地对风险予以评估和定价。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领域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挑战;但在不具备特许牌照的情况下,分散、小额的金融交易能累计到何种规模仍有待实践的检验,并且其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尚未明确。短期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竞争力仍是在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从这一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范围。
 
C:一些银行已开始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展开合作,甚至开始涉足电子商务。您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业务经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格局中应该如何定位?
 
Z:金融行业能够长期盈利的关键,在于其必须跟上实体经济的发展步伐,服务于实体经济。随着实体经济的经营方式逐渐从线下迁移到线上,银行开始做出相应改变,包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合作和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等。但从竞争格局来看,我不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对银行的业务及利润造成蚕食和冲击。
 
对于第三方支付和电商小贷,它所提供的服务实际上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不是抢夺银行的客户或替代银行的现有服务。一方面,银行仍是真正意义上的结算主体,而第三方支付只是整条支付结算链中的一环,用于见证交易过程,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和小额交易,使得银行在提供此类融资服务和风险控制时会面临高昂的成本,而电商小贷则能凭借平台带来的信息处理和风险控制上的优势抓住这部分的需求。
 
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服务虽然与银行有一定的相似度,但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很难超越银行:一是银行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网贷平台原则上只能撮合交易,如果涉足资金中介则属于非法集资;二是网贷平台的盈利主要依靠被其他机构所忽略的投资机会,而这样的投资机会在一定范围内有可能存在,但长期来看并不具备可持续性,因而也难以摧垮银行现有的融资优势。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目的不是再造一个阿里巴巴或者战胜阿里巴巴,而是从银行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有针对性地调整业务和产品的结构,以此促进银行的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基于现有的规模和利润水平,即使考虑到未来的拓展空间,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造成实质性冲击基本不太可能,最主要的还是观念上的冲击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服务方式的转变。
 
C:您认为银行和互联网企业在发展互联网金融上各自有哪些优势和不足?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片蓝海,未来互联网企业和银行又该怎样合作?
 
Z:银行的优势在于雄厚的资金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以供应链金融为例,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一些银行在某些产业链内已积累了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将供应链金融现有的业务架构予以线上化具有可行性。平安银行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它新成立了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全面推广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
 
但应该看到的是,金融业所具有的高风险特征使得整个行业受到严格监管,因此总体风格偏保守,强调风险控制,并且进入门槛相对较高。相比之下,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风格偏激进。因此能否适应互联网行业的规则并占据主导地位,是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面对的一大挑战。
 
互联网企业发展金融业务的一大优势在于它的封闭式平台,以及基于这个平台进行的相关信息的搜集、分析和处理。但平台同样也是它的局限所在,一旦脱离这个平台,它就只是一家普通的小贷公司,在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上均不及银行,服务对象的范围也有限。目前,阿里金融正尝试运用资产证券化的手段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现阶段来看,资金仍会是互联网企业发展金融业务的一大制约。
 
对于银行而言,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加以吸收和应用,促进自身的业务创新和结构转型。而互联网金融公司则可在合作中实现服务能力的跃升,例如在开发更多大数据方面信息的同时,可以考虑开放数据,为银行提供信息方面的支持,以方便银行依据其提供的信息来为借款人作信用评估和发放贷款。
 
C:今年两会上曾有委员提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提案,您如何看待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架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又有哪些建议?
 
Z:互联网金融现有的三种类型中,前两种已存在监管: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服务,仍然属于银行的经营行为,这必然会落在监管范围之内;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和电商小贷,人民银行也已经颁发牌照,尽管目前尚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但已由地方金融办牵头。相比之下,网络借贷平台现阶段则仍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方面,交易分散化和金额规模小等特征,导致其监管成本十分高昂,可操作性不大;另一方面,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地位尚有待相关法律予以清晰界定。在此之前,无法可依下的监管很难进行,更多的需要通过行业自律来促进其规范、稳健发展。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经济活动中的资金流动会进一步加快,同时以其为媒介所促成的融资交易也会扩大现有的融资规模。宏观调控者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宏观调控手段,合理引导互联网金融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