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QFII试点效果良好-专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孙鲁军

发布:2013-04-24 15:34 来源: 《中国外汇》2013年第08期
外汇局会在综合考虑境内证券市场开放与改革的进程及外汇收支形势的基础上,合理地把控额度审核节奏...
外汇局作为RQFII业务重点监管机构之一,为配合RQFII整体扩容,在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上不断加以完善,不但提高了RQFII机构在投资决策与资产配置上的自主性,也过滤了投机资金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冲击,促进了RQFII试点业务健康、稳步地成长。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孙鲁军接受了本刊专访。采访中,孙鲁军表示,在借鉴QFII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外汇局对RQFII管理进行了一定的创新。RQFII试点推出后,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从目前情况看,试点工作无论是在拓宽境外人民币持有人的投资渠道上,还是在为香港投资者提供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的机会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C=《中国外汇》 S=孙鲁军
 
C:3月21日,外汇局下发《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下称《通知》),请问,新政出台对RQFII试点业务引导的着力点在哪里?这会对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S:随着RQFII额度的扩大和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扩大RQFII试点的建议,包括扩大试点机构范围、放宽产品投资比例限制等,并取得国务院批准同意。据此,证监会、人民币银行和外汇局于2013年3月6日联合发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90号,下称《试点办法》)。
 
《通知》是《试点办法》的配套文件之一,主要是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RQFII试点机构范围扩大、投资产品限制放宽,进一步完善了额度及相关资金流动的管理。
 
一是根据不同的产品/资金实行不同的额度管理方式。其中:对RQFII机构发起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含ETF产品),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累计净汇入额(汇入资金-汇出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对开放式基金以外的其他产品或资金,其投资额度按照发生额管理,即累计汇入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二是规范资金流动的管理。对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产品/资金,规定本金汇入期限为6个月,锁定期为1年;对开放式基金则允许其根据申赎情况每日办理资金汇出入,不设本金汇入期与锁定期。这符合市场运作和监管的相关需要。
 
C:RQFII试点业务自2011年12月推出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整体来看,您认为RQFII试点效果如何?
 
S:RQFII试点推出后,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从目前情况看,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至目前,已有29家基金、证券以及银行、保险公司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其中24家机构合计获批投资额度700亿元。目前,香港市场共有19只经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RQFII公募基金,4只RQFIIA股ETF产品,若干只RQFII私募基金。这些产品总体运作良好。
 
总的来说,RQFII试点为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开辟了新的渠道,推进了人民币的跨境使用。一方面,为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香港离岸人民币中心建设,有助于稳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另一方面,RQFII试点进一步扩大了境内资本市场的开放,支持了部分中资机构在港业务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境内机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
 
C:请您介绍一下,2011年年底出台的RQFII试点政策与2002年年末出台的QFII制度(初始总额度为100亿美元)有何异同?
 
S:从制度本身来看,QFII和RQFII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在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开放、人民币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开放境内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两者主体资格都是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目前限定在香港注册的机构),管理模式都包括市场准入、额度控制、资金托管等,两者资金流出入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上也基本相同。
 
外汇局在借鉴QFII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RQFII管理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方面。一是结售汇环节不同。QFII汇入的是外汇资金,在境内结汇成人民币后进行证券投资;RQFII是在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后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不存在境内结汇问题,故两者资金流入对境内银行结售汇的影响有一定差异。二是具体管理手段有一定差异。考虑到RQFII是以人民币进行投资,且是在QFII制度实施9年后推出,因此尽管其相关管理是参照QFII模式开展的,但在管理手段上还是比QFII要便利,包括:在市场准入上没有资产规模要求;对开放式基金采取余额管理方式,资金汇出无比例限制,无资金汇入及锁定期要求等。这些都比QFII管理要宽松。此外,RQFII制度对于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中心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C:从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影响来看,您如何看待RQFII试点投资额度的不断提高、试点业务的不断推进?对于参与RQFII试点的市场主体,除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之外,还希望他们要注意哪些问题?
 
S:我在前面已经说过,RQFII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境内证券市场的开放、推进跨境人民币的使用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今后,外汇局仍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境内证券市场的开放与改革,并会在综合考虑境内证券市场开放与改革的进程及外汇收支形势的基础上,合理地把控额度审核节奏。在具体额度核准过程中,会按照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将额度核准情况在外汇局的官方网站上披露。
 
对于RQFII机构而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办理RQFII项下的资金汇出入,严禁额度转让或变相转让,并及时通过托管行报备相关信息。外汇局会加大与RQFII机构和托管行的沟通,也希望各机构就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RQFII制度的健康发展。
 
C:无论是汇发[2011]50号还是汇发[2013]9号,外汇局都强调RQFII机构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什么?
 
S:从对QFII制度实行的监管经验来看,存在个别机构并不真正制定投资决策、执行资产管理,而是以不同方式将自身获批的额度转让、转卖给其他机构使用的情况。这违背了QFII制度遴选高素质境外投资者的政策初衷和审核原则。为了避免此类现象也发生在RQFII试点业务中,外汇局对不得转卖、转让额度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需要加以区别的是,如果RQFII在香港的相关业务牌照并非由其自身持有,而是由其下设子公司持有,在获批资格的RQFII与其持牌的子公司之间签有完备的授权法律协议的前提下,由其持牌的子公司完成境外募集或投资决策与执行等相关事项,可不被视为转让或转卖额度。此外,RQFII机构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其资金募集及资产管理能力,以保证其获批的额度能充分、有效地使用。外汇局会建立、健全RQFII项下跨境资金流动及额度使用等统计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机制,以促进RQFII制度合规有序运作。
 
记者 王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