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资本工具破题—专访中国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

发布:2013-03-22 10:32 来源: 《中国外汇》2013年第1期
银监会发布《关于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除明确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的原则外,还对新型资本工具的一些合格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通过不合格资本工具的退出和新型资本工具的创新,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将逐渐得以确立

经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审议,银监会于2012年6月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和资本调整项目,特别是提高了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资本办法》发布后,各家商业银行对如何研发新型资本工具、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展开了专题研究。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除明确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的原则外,还对新型资本工具的一些合格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由于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在我国尚属空白,所以《指导意见》出台后,引起了普遍关注。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他表示,银监会一直以来始终高度重视资本工具创新研究工作。此次出台《指导意见》,将其作为《资本办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也正是出于促进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的目的,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确保《资本办法》的平稳实施。

范文仲指出,资本工具创新是拓宽中国银行业资本补充渠道的重要举措,因此商业银行应认真做好调研工作,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发行方案,准确把握新型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积极稳妥地做好发行新型资本工具的各项准备工作。他还表示,银监会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配套法规制度完善和市场机制建设,并待条件成熟后,进一步丰富新型资本工具发行品种,扩大发行范围。

 

C=《中国外汇》 F=范文仲

C:《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刊随机采访了几家银行。市场普遍关心合格资本工具的标准有哪些,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F:《资本办法》对于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资本办法》附件1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其合格标准包括没有到期日、不得形成赎回预期、发行银行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分红或派息、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等。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则必须满足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不得包含赎回预期、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等。自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都应符合《资本办法》的上述规定。

《资本办法》提出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内容较多,不过与现行合格标准相比,最主要的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办法》明确了非普通股一级资本工具的监管属性和合格标准,从而为商业银行拓宽一级资本补充渠道预留了空间;二是《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资本工具都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确保在特殊情况下,资本工具的本金能有效参与吸收损失。

所谓减记或转股条款,是指商业银行在发行资本工具时,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一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将被自动减记或强制转成普通股。减记或转股条款是巴塞尔Ⅲ为提高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而提出的重要标准,是资本工具本金参与吸收损失的两种实践方式。由于这种操作机制在我国尚无实践,因此各方面都对其实施的具体要求十分关注。为此,银监会在12月7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条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的触发条件和操作机制的最低要求。

就触发条件来说,《指导意见》明确了减记或转股的最低要求。其中,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具体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对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则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即当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银行将无法生存,或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时,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就具体操作机制来说,《指导意见》规定: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或转股,直到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当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或转股。

 

C:《资本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存量的资本工具将不再合格。那么,对这些不合格资本工具应如何处理?银行又能采取什么方法替代这些不合格的资本工具?

F:根据巴塞尔Ⅲ以及银监会《资本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现已发行的次级债等旧式二级资本工具由于均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应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资本工具。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存量次级债数量较大,《资本办法》在巴塞尔Ⅲ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允许部分不合格资本工具在2013年1月前继续全额计入资本,但从2013年起,应逐年递减并在十年内退出。具体来说,在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次级债,以及虽在2010年9月12日以后发行,但是满足了《资本办法》中除减记或转股以外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条件的资本工具,都可以享受上述分十年逐渐退出的规定。换言之,如果某家银行赶在2012年内发行了虽不符合《资本办法》中减记或转股要求但可满足其它所有合格条件的资本工具,那么就仍然可以全额计入2012年的合格资本,并从2013年开始,每年以其全额10%的比例逐渐退出。

当然,在不合格的旧式次级债逐渐退出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发行符合《资本办法》合格标准的新型资本工具加以取代,以维持其资本水平的稳定。因此,商业银行应遵循《指导意见》中的原则,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审慎制定资本工具创新方案,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市场主管部门、投资者以及市场中介机构的沟通,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银监会会协助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政策,扩大资本工具发行的范围。

 

C新型资本补充工具无论是优先股还是一级资本债券,其发行在我国均属空白,但在国外则已是比较成熟的资本工具品种。请您介绍一下国外银行在这些方面的实践情况?

F:巴塞尔Ⅲ发布以前,国外银行就已在广泛发行各类资本工具。尤其是在一级资本方面,西方银行发行了大量的非普通股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无期限债券和优先股。其中无期限债券主要在欧洲市场发行,而优先股则主要在美国和澳洲市场发行。巴塞尔Ⅲ大幅强化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但无论是优先股、一级资本债券还是二级资本债券仍然都是非常活跃的资本工具。很多西方银行也已经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发行了符合新合格标准的资本工具。

在优先股方面,由于其在优化投资者结构、扩大投资群体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在西方资本市场上一直是比较重要的银行融资途径之一。巴塞尔Ⅲ发布后,优先股仍在继续作为主要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品种发行。例如:澳新银行于2011年8月发行了7.5亿美元的优先股,并在合同中约定,将在普通股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时强制转为普通股;花旗集团( Citigroup Inc)于2012年12月13日完成了7.50亿美元的永久、非累积、可取消的优先股的发行,并已获得一级资本的认可;澳大利亚昆士兰银行也拟于近期向包括原优先股股东在内的投资者发行2亿澳元的含强制转股条款、非累积、可取消的优先股。

在其他一级资本债券方面: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于2011年1月发行了20亿美元附加减记条款的永续一级资本证券,成为首宗符合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其他一级资本债券;此后,瑞士信贷集团(Credit Suisse)、瑞士再保险集团(Swiss Re)、巴西银行(Banco do Brasil)、塞浦路斯银行等也分别发行了其他一级资本债券,其中大部分都包含了巴塞尔Ⅲ规定的强制减记或转股条款。从市场表现来看,增加转股或减记条款后的资本工具在发行成本上普遍有所上升,但是已经培育了一定的市场投资者群体,市场需求基本形成。可以说,一级资本债券在未来仍然将是银行非常重要的补充资本途径之一。

在二级资本工具方面,海外市场也已有多个符合巴塞尔Ⅲ要求的新型二级资本工具发行案例。这些案例相对集中在欧洲市场。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10月,工银亚洲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了10年期二级资本工具,发行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发行定价为年票息率6%,损失吸收条款为当香港金管局认定工银亚洲无法生存时,其本金和利息将被全额永久减记。这也是目前唯一一笔以人民币发行的符合巴塞尔Ⅲ要求的资本工具。

 

C:《指导意见》发布后,商业银行下一步应当如何开展创新资本工具发行?

F:《指导意见》发布后,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重点将转向发行实践。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结合本行实际,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约束,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过快增长;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资本工具创新的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各类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银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本刊记者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