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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能否显示货值之外的额外费用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23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交单行或开证行在审单时应严格核对发票中索款金额的构成条目,并结合信用证条款及发票的具体内容,核对额外费用及发票的贸易术语价值,对额外费用的显示是否合理做出审慎的审单判断。
商业发票记录了贸易双方交易的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诸多细节,往往是信用证项下交单的核心单据之一。实务中,发票可能因运费或保费上涨、单据缮制等各种原因显示货物价值之外的额外费用,开证行或申请人通常会对此类费用提出异议,并可能引发纠纷。笔者结合《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C10条款和实务案例,对发票能否显示货值之外的额外费用进行探讨。
案例背景
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为木材,索汇100%发票金额,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10%上下浮动。信用证45A规定了木材的总数量和总价,同时规定了不同木材品类的明细数量及每个品类各自对应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单价,价格条款为“CIF YANTIAN, CHINA INCOTERMS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