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单据延误丢失的责任及应对

开证行视角下单据丢失的风险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2期 作者:林存鸿 赵廷彬 编辑:韩英彤
对于单据丢失带来的业务风险,开证行一方面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应尽可能早发现,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在尽量避免自身损失的同时维护申请人的利益,避免钱货两空。

A银行开往非洲某国的一笔自由议付即期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无记名提单,一次快递寄单。2024年1月26和1月29日交单行两次来报催收,但A银行一直未收到单据,2月10日A银行回报查询,次日交单行来报告知单据已于2月2日寄出并提供快递单号,快递跟踪记录显示单据2月6日到达深圳海关,后续再无更新记录。经多方查找无果后,快递公司出具了单据遗失证明,交单行随后补寄全套副本单据,并声称收到了相符交单,要求A银行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5条规定付款。A银行审核副本单据以发票显示合同号与信用证不一致为由拒付。经多次来回交涉无果后,申请人担心产生滞港费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了提货担保,开证行付款。这便是典型的一则单据丢失案例,那么开证行应该如何处理相关风险呢?

 

单据丢失谁负责

在国际贸易中,尽管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概率极低,但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流通环节多,实务中偶尔还是会发生单据丢失的情况。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