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单据延误丢失的责任及应对 信用证项下单据延误遗失的责任风险和应对措施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2期 作者:李永宏 编辑:韩英彤 操作 根据UCP600第35条第2段,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指定银行是否承兑或议付无关。即使指定银行没有接受指定叙做议付,并不影响其作为指定银行的身份地位,受益人只要通过指定银行寄单... 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单据的交接、保管、流转、寄送至关重要。然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单据发生延误甚至遗失了怎么办?谁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会有所变化吗?卖方收汇还有保障吗?买方该如何提货?有何预防措施和补救办法呢?笔者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当单据在邮途中发生延误或遗失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5条规定,当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寄送时,银行对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中途遗失概不负责。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 或 订阅数字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