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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付款流程实务探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1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应谨慎处理远期信用证到期日与付款日之间的错配,选择合适的付款流程,以保障申请人权益最大化。
远期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因其具有融资特性较多地适用于进口贸易。受到受益人晚交单等因素的影响,开证行往往在远期信用证约定的到期日之后进行付款,此时开证行若操作不当可能会引起承担罚息等一系列后果。由于国际惯例尚未对此种情况下的付款日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开证行可选择多种付款方案。为此,笔者站在开证行的角度,通过一则案例,就可能的几种付款方案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开证行在保障客户和自身利益的同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b款规定了开证行从交单次日起有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而受到缩减或影响。实务中,处理远期信用证的流程一般为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5个工作日进行承兑,再于到期日进行付款。
远期信用证到期日一般是以“见票后XX天”“承兑后XX天”“提单日后XX天”“发票日后XX天”等形式来确定。当到期日计算条件为前两种时,一般不会出现到期日与付款日错配的情况,当计算条件为后两种时,开证行收到单据日期可能距离到期日不足5个银行工作日或是晚于到期日,此时开证行若在第5个工作日进行承兑付款操作,可能会引起逾期付款、交单行索要罚息等一系列后果。目前,UCP600等相关国际惯例对此种情况下的付款日并无明确规定,开证行面临着多种付款方案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