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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穿透统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7期 作者:陈婷婷 编辑:章蔓菁
借鉴FDI穿透统计的国际经验,未来可从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统计体系、强化多部门联动三个方面推动提升我国FDI穿透统计质效。

外商直接投资(FDI)穿透统计是在跨国公司融资及所有权结构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对FDI直接统计的补充。站在外汇管理角度,FDI穿透统计既有助于优化跨境资金风险管理,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与监测企业的投资行为。本文梳理FDI穿透统计的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FDI统计现状提出相关建议。

 

FDI统计的两种方式

从全球范围看,FDI数据统计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FDI直接统计,即依据FDI直接投资方所在经济体(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经济体)开展的统计;第二种是FDI穿透统计,即穿透FDI层层股权关系后,根据实际最终投资方所在经济体(以下简称最终投资经济体)开展的统计。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FDI穿透统计是在跨国公司融资及所有权结构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对FDI直接统计方式的补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FDI穿透统计能够提供比FDI直接统计更具参考性的信息:情形一,在避税等因素驱动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在第三方国家/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SPEs)等中间公司绕道进行,经过第三方国家/地区的中间公司FDI主要起资金过渡的桥梁作用,此时仅进行FDI直接统计将缺失实际出资并承担潜在投资风险的最终投资方信息。情形二,境内居民出于融资、享受政策优惠等目的在境外设立公司,而后又返回本国投资(即返程投资),此时FDI直接统计将虚增实际的外商投资规模。

 

FDI穿透统计的国际经验

OECD的倡议

200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外商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该版手册针对跨国公司融资结构日益复杂所带来的统计挑战提出几点建议,包括:一是在编制FDI统计数据时,将居民SPEs(即在某一经济体依法成立、被认定为当地居民机构的特殊目的实体)相关数据从中剥离;二是报告来自最终投资经济体的FDI头寸数据。

剥离居民SPEs相关数据。对一经济体而言,居民SPEs与当地实体经济联系少,经过它们的FDI资金一般仅是中转性或在途资金,将其从FDI统计数据中剥离有助于获得对当地经济有实际影响的FDI资金规模。当前,卢森堡、匈牙利等经济体向OECD定期报送将居民SPEs从所有居民单位中剥离后的FDI头寸数据。OEC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卢森堡、匈牙利超过70%的FDI流入流出头寸由居民SPEs产生,而韩国FDI流入流出头寸仅有不到1%是由居民SPEs产生(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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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最终投资经济体FDI头寸数据。根据《外商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中给出的定义,最终投资方指对被投资企业有决策控制权(决策控制权被定义为拥有超过被投资企业50%的投票权),且不受任何其他一家企业控制的企业,最终投资方所在经济体即最终投资经济体。当存在多个直接投资方时,最终投资方将根据每一个直接投资方的被控制情况进行穿透还原。当前,奥地利、加拿大等19个经济体向OECD定期报送将直接投资经济体穿透还原至最终投资经济体的FDI流入头寸数据。OEC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美国、德国和日本作为直接投资经济体,对上述19个经济体的合计FDI流入净头寸分别为8191.39、7557.21和7935.66亿美元,穿透还原后,美国、德国和日本对上述19个经济体的合计FDI流入净头寸规模分别提升至21556.15、11587.24和8946.1亿美元(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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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实践经验

当前,美国共有三类包含FDI最终投资经济体信息的官方统计数据:一是外国跨国公司美国附属机构活动(AMNE)数据;二是分国别与分行业的直接投资数据;三是在美新外商直接投资(NFDIUS)数据。三类统计数据中,“FDI最终投资经济体”均被表述为“最终受益所有者所在国/地区(UBO)”,且均为报表中其他数据的分类汇总字段。

从统计内容看,三类数据侧重点各不相同:第一类数据聚焦外国跨国公司美国附属机构财务及运营情况,统计内容包括资产、负债、销售额、净收入、雇佣人数、员工薪酬、产出增加值、货物进出口等;第二类数据相对简单,实际是按行业和国别对传统国际收支及国际投资头寸统计中的FDI头寸、流量、收益等数据进行分类细化;第三类数据聚焦在美新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外国投资者新收购、设立和扩张美国企业的费用支出及雇佣人数信息。

从统计方式看,三类数据的采集均由美国经济分析局通过调查开展,共涉及四项强制性调查,分别是季度FDI调查、年度FDI调查、基准FDI调查以及新FDI调查。其中,基准FDI调查每隔五年开展一次,覆盖的企业范围、交易与数据项目最为全面。

从调查对象看,四项调查均根据总资产等规模指标对调查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季度FDI调查仅要求总资产、年度销售额或总经营收入、年度净收入三项指标中,任一指标规模绝对值超过0.6亿美元的被投资企业填报主表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向上穿透至最终投资经济体外,四项调查还采纳了合并原则——若参与调查的被投资企业拥有其他美国企业(以下简称下属美国企业)超过50%的投票表决权,则该被投资企业将与其下属美国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填报相关调查数据。例如,在完成年度FDI调查时,被投资企业填报的销售收入需包含其下属美国企业的销售收入,而不仅仅是其自身销售收入。这意味着,四项调查还一定程度向下穿透至了FDI最终被投资企业。

 

现状与启示

我国FDI穿透统计现状

当前,我国FDI相关的统计制度主要有三项:一是商务部印发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二是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三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从统计内容看,三项统计均涉及与FDI最终投资经济体相关的信息。例如,《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中,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要求填写“最终实际控制人及其注册地”;《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中,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表要求填写境内投资者返程投资的基本情况;《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来华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持股情况)表要求填写“境外投资者最终控制方全称及所属国家/地区”。但从统计口径看,三项统计并未对“最终控制方”这一重要概念进行统一定义,且制度中的相关释义均较为简单。此外,从数据发布看,三项统计均未对外发布与FDI最终投资经济体相关的数据信息。

启示与建议

一是加强国际合作。从国际经验看,OECD部分国家在FDI穿透统计方面拥有相对成熟的体系与实践经验,建议加强与其交流与合作,持续推进我国FDI统计与国际先进做法接轨。二是完善统计体系。目前,我国FDI穿透统计已有一定实践基础,但整体仍处于初步阶段,建议优化FDI穿透统计体系,不断推进FDI统计发展。三是强化多部门联动。FDI穿透统计涉及的主体范围广,数据报送与审核复杂度较高,建议加强商务、外汇、统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数据采集顶层设计,深化数据共享共用,持续提升FDI穿透统计质效。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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