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视野下的海港和空港
信用证无论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还是空运单,对货物运输路径均规定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MT700格式下标题为“装运港/出发地机场”44E栏位和标题为“卸货港/目的地机场”44F栏位。相关运输单据怎样显示信用证规定的海港或空港才能构成相符交单呢?在国际商会(ICC)2024年1月会议上国际商会丹麦国家委员会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交了一则空运单争议案(TA937),涉及在空运单如何正确显示空港信息。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解释和相关国际商会意见(ICC OPINION),厘清运输单据中运输路径的显示问题,避免实务中再次出现类似争议和纠纷。
案例简介
依照UCP600开立的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信用证44E栏位“装运港/出发地机场” 规定为“任何欧洲机场”,44F栏位“卸货港/目的地机场”规定为“任何巴拿马机场”。提交的空运单注明出发地机场为“阿姆斯特丹”、目的地机场为“巴拿马城”。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后,开证行以“空运单没有显示出发地机场名称和目的地机场名称”为由拒付单据。指定银行反驳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认为阿姆斯特丹只有一个史基浦机场(SCHIPHOL),因此出发地机场注明为“阿姆斯特丹”满足要求;目的地机场注明“巴拿马城”也满足要求。然而,开证行坚持拒付有效,认为出发地机场应注明为“史基浦机场(SCHIPHOL)”而不是阿姆斯特丹城市名称,目的地机场应该注明为“托库门国际机场(TOCUMEN INTERNATIONAL AIRPORT)”或者“佩达西国际机场(PACIFICO INTERNATIONAL AIRPORT)”而不是巴拿马城城市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