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进口铁矿石信用证结算条款分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21期 作者:王泽宇 编辑:韩英彤
在实际贸易中,采用典型值交单的模式应建立在买卖双方发生过多次交易、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且信用证货物描述部分铁矿石铁元素含量的典型值应基于特定矿山的全年产出水平的平均值进行设定。

我国是铁矿石的进口大国。近年来,钢铁行业进入绿色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反弹复苏,企业用钢需求不断提升,进口铁矿石信用证数量稳步上升,进口量占比同步提高。由于铁矿石自身的特性,其价格会根据关键化学元素含量进行综合调整,在信用证开立时通常无法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多次结算成为进口铁矿石信用证的主要特征。笔者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阐述多次结算信用证项下递交单据的要求,明晰货物价值是如何通过多次结算进行调整的。

案例背景

2023年2月,开证行开立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进口货物为铁矿石,货物描述部分援引了贸易合同约定的铁矿石铁含量、水分等化学元素的典型值(TYPICAL)、最小值(MIN)和最大值(MAX)。

信用证中需提交单据分为三部分(PART ABC)。第一部分(PART A)需提交发票和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其中发票上的货物单价可按照装货港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的检测结果计算,也可按照货描部分约定的化学元素典型值进行计算。第二部分(PART B)明确,如果PART A提交了装货港检测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二次调价发票只调整因铁矿石价格指数变化带来的金额变动部分。如果PART A采用化学元素典型值为计算依据出具发票,则二次调价发票将以装货港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的检测结果作为依据,同时参考铁矿石价格指数变化进行调价计算,受益人需补交装货港检测出具的商检报告。第三部分(PART C)需提交最终发票和卸货港检测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如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收到卸货港检测出具的质量证和重量证,则PART C部分买卖双方将在证外解决。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