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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积极推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稳步扩大高水平开放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7期 作者:本刊编辑部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推动制度创新,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重大使命。今年是中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也是贯彻落实“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开局之年。我国自贸试验区作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外贸外资发展的重要平台,已成为中国开展高水平开放的先导力量、深层次开放的开路先锋。根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报告(2023)》,2022年,21家自贸试验区实现进出口总额7.5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占全国的17.8%;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200亿元,占全国的18.1%。

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正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2023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和北京等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旨在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

从外汇管理实际出发,应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对接国际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上。一是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自由便利水平。《若干措施》中明确中资金融机构能够开展的新金融服务,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与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后,于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该举措旨在进一步提高跨境金融服务效率,在促进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同时便利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二是进一步加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提出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该举措将有效提升外国投资者跨境投资便利水平,进一步吸引外资投资境内。

展望未来,随着《若干措施》的落地实施,改革的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加入CPTPP和DEPA谈判,更好地发挥支持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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