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银行保函主要风险及防控
秘鲁是“走出去”中资企业在拉美投资兴业的重点地区,目前秘鲁中资企业超过170家,投资额超过322亿美元,在拉美排名第二。秘鲁基础设施建设缺口大,工程市场投资需求旺盛,法律要求公共项目承包方必须提交保函。因此,近年来秘鲁银行保函余额常年维持在140亿美元以上规模,接近其总银行体系的净资产,厘清秘鲁保函风险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分析两则近年来最高法院保函判例,探究银行在秘鲁保函业务上的主要展业风险和防控建议。
秘鲁银行保函法律依据
法律框架。秘鲁是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宪法》于1993年生效,《民法典》于1984年生效。秘鲁于1998年通过《金融和保险系统一般法及银行和保险业监管局组织法》(以下简称“秘鲁《银行法》”),其第221条和第217条约定了银行担保的权利义务和禁止事项。秘鲁银保监署于2001年颁布了《CIRCULAR NºB-2101-2001》第2001号决议,确立银行保函(Carta Fianza)专称,并约定其遵循秘鲁《民法典》“第七编——债的发生依据”条款,全编对保函所属“保证”进行了系统规定。秘鲁有关特定经营活动或事项的法律法规,如涉及保函也对其有约束效力。
保函的独立性。秘鲁银行保函较少遵循《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等国际惯例,基本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民法典》定义了保证的性质为“从属性”,对保证的范围约定为“在未约定限制时,保证所及主债的全部从债”。但秘鲁《银行法》、银保监署决议和实践中保函文本,更强调保函的独立性。首先,秘鲁《银行法》和银保监署前述决议禁止银行开立金额或效期敞口的保函,避免担保范围被连带扩大。其次,保函文本常见约定担保行“放弃抗辩权”。最后,秘鲁银保监署前述决议强调银行收到索赔时需“立即支付”。实践中秘鲁保函文本中常见“不可撤销性”“见索即付”和“无条件支付”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