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2023年春季工作会议热点
由开证行因制裁法规拒绝承付而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在单证业务中,交易各方都应该遵循UCP600等国际惯例的规定,理性对待信用证中的制裁条款,它并非是交易各方不履行信用证下义务的依据,切勿出现滥用制裁条款的行为。
近年来,国际制裁形势日趋复杂,由制裁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制裁应对在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中日益重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的结算工具,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银行必须建立健全制裁合规体系,防止因制裁而产生贸易纠纷。制裁因素可能在信用证交易的任何阶段出现,银行既要满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惯例的规定,又需符合内外部制裁法律法规监管的要求,为此银行常常陷入“两难”境地。银行需要理性看待信用证中的制裁条款,避免产生负面声誉影响,并加强自身制裁合规管理,妥善做好制裁应对,避免招致制裁风险。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29日,开证行I银行应A公司申请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远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币种为美元,信用证47A显示制裁条款,“违反本地及国际反洗钱或经济制裁的法律法规,包括不限于受中国政府、联合国和美国管辖,是不可接受的。我行可能会拒绝任何违反这些法律法定的交易,并不承担任何责任。”N银行为本案例中的指定银行。
2022年9月30日,I银行收到B公司通过N银行提交的相符交单,并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SWIFT向N银行发送承兑电文,告知单据已被接受,承诺付款,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