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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欺诈案例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11期 作者:刘晨 编辑:韩英彤
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保函前应对受益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关注其资信情况,了解其是否有保函相关的纠纷,是否被当地政府大额罚款,公司内部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等,如果存在保函索赔纠纷或失信情况,应谨慎申请开立保函。

独立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见索即付”的特点可以保证受益人及时获得赔付。企业和担保银行在开立独立保函时,应对受益人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谨慎审核保函条款,防范保函索赔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例背景

我国A银行开立一笔反担保函,要求M国B银行作为担保行开立履约保函,申请人为国内L公司,受益人为M国G公司。

主保函规定“收到你方索赔,表明承包商违反合同项下的义务,无需证明你方索赔的事实根据,担保行将进行赔付。本保函遵循《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URDG458第20条(A)(ii)款被排除”。反担保函规定“收到你行发送的加押报文,表明你行收到相符索赔,我行将进行赔付。本保函遵循URDG458,URDG458第20条(B)款被排除”。主保函与反担保函均未规定适用法律,且均规定固定到期日。反担保函到期日为主保函到期日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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