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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全单批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作者: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学习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会案例中关于全单批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的解释和相关结论,对于受益人制单、开证行拒付以及交单行反拒付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可减少相关的交易纠纷及无理拒付,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是开证行凭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可见提交相符交单对受益人(出口商)来讲是必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开证行出于自身的需要,在开立信用证时会要求全单加注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明晰全单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的相关惯例和规定,对于受益人制单、开证行拒付及交单行反拒付都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关于单据加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的拒付案例和纠纷,更加需要银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整理相关的国际惯例规定和国际商会案例的分析及结论。

全单批注、装运单据和所有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业务人员经常会碰到有要求全单批注合同号及信用证号的条款。诸如,所有单据必须引用信用证号和合同号(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L/C NO. AND CONTRACT NO.);所有装运单据必须显示合同号码(ALL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HOW CONTRACT NO.);装运单据必须显示信用证号码(SHIPPING DOCUMENTS MUST SHOW L/C NO.);所有单据包括汇票必须显示合同号码(ALL DOCUMENTS INCLUDING DRAFT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O.)。信用证受益人在制作单据时要留意类似条款,避免某种单据未按照信用证要求批注被开证行拒付。

ISBP745第A19对装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电讯传送报告、证实寄送单据的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邮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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