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风控热点

大宗商品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4期 作者:刘梦骁 编辑:韩英彤
银行应充分了解大宗商品贸易及国际惯例相关知识,审慎制定信用证条款,加强市场行情的风险研判,深入了解客户交易背景,严格审查客户综合实力及大宗商品专业经验,以提高综合风险防控能力。

新冠疫情以来,大宗商品市场价格震荡愈加剧烈,导致不少风险事件发生。2022年秦皇岛铜精矿失踪事件便与大宗商品单边多头遭遇铜价大幅下跌导致爆雷有关。大宗商品贸易涉及金额大、数量多、交易时间长,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其复杂的运作模式以及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使信用证业务风险也随之增加。本文由一则国际商会DOCDEX裁决引入,以探讨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对于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及相关风险防控建议,为大宗商品信用证的各方避免纠纷提供参考与借鉴。

案例回放

11月12日,开证行I银行开立金额为1400万美元进口燃料油的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运输路径为“任何港口”至“埃及塞得港”。价格术语为“CIF塞得港”,单价每公吨为提单当日普氏欧洲市场含硫量3.5%货物“CIF地中海热亚那—拉瓦拉”报价的最高价、提单日前一个报价和后一个报价(三个报价)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加28.69美元/公吨升水。信用证附加条款(47A)K条款规定“信用证金额可根据上述价格条款上升下降,无须我行修改信用证”。

11月28日,I银行向A银行发送MT799电文,表明:“应我行客户要求,我行提请贵行注意信用证项下发运的货物金额为12988745.50美元并应与所有信用证条款相符。”A银行回电表示:“将忽略此电文提及金额,不会将此电文视为一份信用证修改。该笔信用证金额为1400万美元并根据47A的K条款进行浮动。”12月11日,受益人向A银行提交这笔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其中包括两份提单,提单日期分别为11月6日和11月13日。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送给I银行,支取金额为13201233.70美元。但I银行仅支付了12988745.50美元,并发电向A银行表明,“根据申请人的通知,价格按照提单日为11月13日计算,付款到期日也按照装运日期11月13日计算”。双方银行就该笔信用证应如何支款产生了争议,多次沟通后无果,后向国际商会DOCDEX专家组寻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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