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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给开证行带来的困扰

来源: 《中国外汇》2023年第2期 作者:张宇 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对于开证行无法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的情况,开证行只能在提出不符点时对措辞慎之又慎,同时应将受益人回复询问的时间控制在开证行的合理审单时间范围之内,避免丧失提出拒付的权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或受益人出于交易变化等原因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十分常见。开证行快速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被受益人接受,对于加快审单速度、保证审单质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被接受

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利,维持贸易往来顺利进行,UCP600第十条A款对于修改有如下规定:“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即在没有保兑行的情况下,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并不意味着修改的成立,只有受益人接受了该修改,修改才成立。

对于如何判断信用证修改是否被接受,国际惯例有明确的规定。UPC600第十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要求一致时,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这意味着开证行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判断修改是否被接受:方式一,受益人提供了一份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或者信用证通知行或交单行告知开证行受益人接受或拒绝了修改;方式二,开证行通过审核全部单据,再去判断修改是否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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