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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转通知信用证遭遇的“信任危机”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7期 作者:周娟 编辑:韩英彤
在信用证交易中,出口商和出口方银行更需重视对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警惕信用证中可能蕴含的风险,最大程度实现出口商的安全收汇。

为更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可以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近期笔者遇到的一则案例中,贸易往来密切的交易双方在第一次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却产生了信任危机,申请人在提货后拒绝付款并退单。因此,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和出口方银行不仅需要关注贸易层面,也应思考如何实现信用证交易的相对安全性。

案情经过

2022年2月初,国内A银行收到一份MT710格式的转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为中国家具出口商M公司,出口货物为家具。申请人为英国L公司,与受益人有多年的贸易往来。信用证通知路径较为曲折,开证行是英国一家信托公司,第一通知行是俄罗斯C银行,第二通知行是塔吉克斯坦T银行,交单地址为开证行位于塞浦路斯的国际业务部门。

信用证47A栏位有一则软条款引起了A银行的注意,即所有单据必须英文出具,并由信用证各方签署(ALL DOCUMENTS MUST BE WRITTEN IN ENGLISH,AND SIGNED BY ALL PARTIES OF THIS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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