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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审单规则遇上航运实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15期 作者:凌飞 韩英彤 编辑:韩英彤
现阶段,银行审单规则与航运实务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银行审单人员应时刻掌握航运实务和审单规则的最新动向,注重学习和整理国际商会各种官方意见,以对银行审单业务做出精准判断。

现阶段,航运实务操作与银行审单规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成为了某些银行进行拒付的理由。其中,一些拒付的理由比较少见。本文根据两则不常见的拒付案例,对航运实务与银行审单规则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案例回顾

案例1

2021年10月28日,国内A公司收到开证行发出的出口信用证,由国内指定银行转通知并保兑。11月11日,A公司向交单行提交全套正本单据,经审核无误后转寄至位于上海的保兑行。11月17日,交单行收到保兑行拒付电文。拒付电文提出,“提单含有‘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表述。由于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提单有可能不再是物权凭证,因此存在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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