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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信用证若干问题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6期 作者:路清秀 编辑:韩英彤
当前正本信用证还有存在的合理性,无论是开证行、通知行还是指定银行应该基于良好的银行实务,相互配合,使信用证业务得到持续良性的发展。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经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通过交单行或自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信用证作为开证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这个过程中流转。早期信用证以纸质形式开立,经开证行签发的纸质正本信用证是通知行、指定行和受益人之间流转的唯一凭证,重要程度不言而喻。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现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都通过SWIFT系统开立,SWIFT报文取代了原来的纸质信用证,银行对正本信用证的理解随之发生了变化。本文旨在分析实务中涉及正本信用证操作的几种情况及笔者的相关思考。

背批正本信用证

为防范重复交单(欺诈)风险,开证行在对外开立信用证时,会加注背批条款:“指定银行必须在正本信用证上背批每次支款金额并在交单面函上进行证实。(AMOUNT OF EACH DRAWING MUST BE ENDORSED BY THE NOMINATED BANK ON THE REVERSE OF THIS ORIGINAL L/C AND COVERING LETTER MUST BE SO CERTIFIED.)”对于后续未证实背批的交单,开证行会逐笔向交单人发报查询,要求证实。然而,并非所有查询都能得到回复,这种情形影响到了开证行对付款或偿付责任的判断。

2014年国际商会(ICC)发布的TA.806REV意见指出,目前多数信用证通过SWIFT系统开立,受益人收到的仅是SWIFT报文的打印件。由于报文可以多次打印,议付行背批信用证的效果有限,因此不鼓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背批条款。当然,如果仍有此类条款,通知行为执行开证行背批要求,可以在其出具给受益人的纸质通知书(COVERING ADVICE)背面做背批。但是许多银行现在只发送电子通知给受益人,可以做出背批的实体文件也就不复存在。最终ICC给出了结论:首先,开证行的承付或偿付不受是否得到背批通知的影响;其次,当出现重复交单时,对于相符单据,开证行应予以承付或偿付,建议开证行联系议付行及重复交单的银行,且这种情况超出了UCP600的范畴,可能需要调解或法律仲裁来解决;最后,基于良好的银行实务,指定银行应尽力配合执行开证行的指示,如果无法按指示行事指定银行应告知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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