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仓至仓”保险条款意见溯源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期 作者:郭松涛 编辑:韩英彤
海运险不会为信用证统一惯例而改变,信用证统一惯例应准确理解和接受海运险的观点。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如何看待“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及伦敦保险人协会保险条款里的运送条款(TRANSIT CLAUSE)的问题上,曾出现过截然不同的意见。笔者将对此进行溯源,意图在纷繁复杂、看似相互矛盾的案例中,追踪正确的观点,供业内思考。

国际商会意见变化史

《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k10.c款明确:“保险单据显示保险基于‘仓至仓’或类似条款已经生效,且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并不表示保险生效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

但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恰恰相反。ISBP745正式发布之前,国际商会官方意见R766明确认为只要保单有“仓至仓”条款,则保险单据签发日期晚于装船日也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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