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金融业务新年展望

保理业务笃行致远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期 作者:邓莎莎 张晓兰 编辑:韩英彤
2022年,顺承贸易融资禀赋、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保理业务将迎来“跨周期”的逆势上扬,商业银行应把握保理业务的发展机遇。

2021年,随着我国强有力的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效果逐步显现,我国经济率先恢复,保理行业也一改颓势,强势反弹。2021年1—9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笔数合计884879笔,较2020年同期的541045笔增长了63.55%。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2021年上半年保理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1.69万亿元,较上一年同期0.83万亿元增长204.28%。其中,国内保理占我国银行业保理市场九成以上份额。卖方保理在国内保理业务中依旧占据主导地位,但其份额已连续两年有所缩减,而买方保理份额则呈现持续上升态势。以上数据表明,在当前疫情冲击背景下,保理逆周期效应显现,中国保理行业出现恢复性增长。展望2022年,保理行业仍然面对很多发展的问题。但随着法律法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保理商管理风险能力的不断提升,保理业务将在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等领域进行创新运用,也将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熠熠生辉。

2021年保理业务恢复性增长

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202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根据商业保理委员会发布的《保理司法判例研究报告》显示,买方作为被告(包括买卖方被列为公共被告、买方列为唯一被告)的案件胜诉率为73%,较《民法典》实施之前有所提升。同时对于保理合同成为有名合同后的法律条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发布条款适用的解释和解读文件。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其中第66条明确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的并案审理问题,明确规定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名法官联名编写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明确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以及并案审理的合法性。国务院于2020年12月29日出台《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明确了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融资租赁、保理等,并明确人民银行作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事项的主管部门,促进登记服务的便利化。对于希望通过应收账款、存货、机械设备等动产进行担保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统一登记系统的公示作用能帮助其提升融资渠道的稳定性和可获得性。

保理业务发展面临新的风险问题,值得重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保理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是真实、有效的债权转让。其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一直是业内最为关心的话题,“假人、假章、假账”也是讨论最为广泛的问题。但“债权转让为前提”所引发的风险,被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判例提到了新的高度。关于A银行与秋林公司的司法裁判(〔2020〕最高法民终907号民事判决书)中,A银行在债权转让未成就的条件下就先提供了融资,使保理合同关系变为一般借款关系,最终导致第三方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A银行因此蒙受脱保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可见,与一般信贷业务相比,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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