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记名提单风险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22期 作者:常雪莲 编辑:韩英彤
关于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是否应凭其正本交付货物的问题,在不同法律环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

日前,笔者在梳理信用证通知业务时,关注到一份金额为124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当地某小型贸易公司Y,货物为纺织品,进口国为美国。通过与受益人沟通,笔者迅速把交易背景和信用证内容梳理了一遍:交易对手为受益人拓展的新客户、交易金额相对受益人的规模而言偏大、受益人未投保出口信用险、开证行非我行的代理行(网查在美国排名四千开外)、价格条款为FOB、进口国为美国,且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为记名提单。综合以上所有信息之后,笔者隐约看到了风险的影子,于是建议客户修改信用证提单条款,将记名提单修改为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即STRAIGHT B/L,在进出口交易中常常出现。那么它会有什么风险呢?

非物权运输单据的风险

众所周知,物权凭证是提单的重要功能之一,这个功能使得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经背书进行转让,也保证了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正本提单交换货物。而像空运单(AIR WAYBILL)、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SEA WAYBILL)虽然也属于UCP600规定的运输单据,但它们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可以仅凭其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而无需向承运人提供正本运输单据,也就是说收货人无需到开证行办理付款赎单即可取得货物。所以,风险就来了,如果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怎么办?在信用证交易项下还有一层开证行的保障,然而开证行的承付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单证相符。一家信誉良好的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即使无法从申请人处获得付款,也应垫付资金履行开证行的承付责任。所以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将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单证相符和开证行具有良好的信誉。二者缺失任何一项,受益人都有可能钱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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