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假远期信用证辨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22期 作者:王丽 王京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如发现有与双方协商结果相悖的约定,应及时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以避免因对信用证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延迟收汇。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为了加速资金回笼,受益人希望即期取得货款,而申请人则希望尽量在远期付款。这催生了假远期信用证。

功能与特点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假远期信用证其实质是开证行为进口商以至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由进口商负担利息及费用。方式一,开证行为进口商融资。开证行以自有资金提供融资,远期到期时再向申请人收回该笔融资及相应的利息。方式二,其他银行(如指定行或偿付行或代付行等)融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由指定银行即期向受益人支付,申请人负担利息及费用。后者提供了选择低成本银行资金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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