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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美国金融制裁中面临的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20年第15期 作者:刘旭 贺洋 编辑:孙艳芳
在美国实施金融制裁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直接被制裁或巨额罚款的风险。被制裁国试图寻求替代机制应对美国金融制裁,但实际效果有限。

二战后,美国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标,针对相关国家或地区实施金融制裁,迫使其接受其制裁条件。近年来,美国更是频繁借助美元国际货币的优势实现精准打击,一方面,直接对金融机构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本国或第三国金融机构停止为制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若金融机构违反其制裁决定,将受到巨额罚款或被列为制裁对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因其金融中介的特质,一旦被制裁,将对所在国家金融体系及其对外经济联系造成极大冲击,甚至成为“经济孤岛”。对此,值得关注和研究。

风险之一:直接被列为金融制裁对象

美国财政部网站显示,美国当前正在实施的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裁项目共21个,其中有17个项目为新世纪以来开始实施(包含2020年7月开始针对香港的制裁);针对特定行为的金融制裁项目共10个,主要为针对国际恐怖主义、毒品犯罪、非法钻石买卖、跨国犯罪等行为的制裁。上述制裁项目有些涉及对金融机构的制裁。

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制裁主要由美国财政部下属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进行名单动态管理。OFAC当前公布了六类制裁名单,分别是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行业制裁识别名单(SSI)、海外逃避制裁者名单(FSE)、巴勒斯坦立法会名单(NS-PLC)、非SDN涉伊朗制裁法案名单(NS-ISA)、外国金融机构第561条款名单(CAPTA)。六类名单均涉及金融机构。其中SDN名单最为核心,制裁措施也最为严厉,凡是被列入SDN名单的个人或机构,均会被冻结名下的资产,并被禁止相关金融交易。截至2020年6月30日,OFAC列入各类名单的制裁对象总数为8812个,分为实体、个人、飞机、轮船四种类型。上述四类制裁对象部分被列入SDN名单,共8437个,占比95.7%。被制裁的实体为3618个,占制裁对象总数的41.0%。被制裁的实体中,金融机构(主要为银行、保险公司)为381个,占制裁对象总数的4.3%。其中被列入SDN名单的金融机构共310个,主要涉及古巴、苏丹、伊朗、朝鲜、叙利亚、俄罗斯等国金融机构(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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