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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索赔交单交付方式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21期 作者:陈春霞 编辑:韩英彤
按照URDG758,担保人只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但在实务中如能通过某种方式对单据的真实性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无疑对担保人和申请人都更加有利。

案例回放

申请人A公司(进口商)与受益人B公司(出口商)签订柴油发电机供货合同。2013年11月,A公司通过担保行G银行开立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付款保函,通过通知行V银行通知给B公司。

保函适用URDG758,同时约定,索赔需随附的支持性单据为空白指示抬头的清洁已装船副本提单,并需注明运费到付;此外,还需提供3份副本箱单、3份副本发票、原产地证书和车间测试报告;索赔需通过通知行邮寄或以加押SWIFT报文电索,并排除了其他索赔提交方式。

2014年4月10日,B公司通过V银行发送SWIFT加押报文向G银行索赔,报文中同时声明,保函要求的索赔支持性单据将随后寄到。2014年5月4日,G银行收到索赔支持性单据。5月8日,G银行拒付,不符点之一是“提单未做成空白指示抬头”。5月28日,G银行收到B公司直接邮寄的函件,声称G银行主张的不符点不成立,基础交易已经完成,G银行应当及时付款,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6月3日,G银行收到B公司通过V银行寄送的修订后的单据,但提单非空白指示抬头的不符点仍然存在,并出现了其他新的不符点。6月9日,G银行再次拒付。B公司随后起诉G银行不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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