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国际商会意见中“中国元素”给出的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19年第18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理解惯例、尊重实务和真诚沟通,有利于减少无谓争议,便利交易结算,是保障信用证活力、促进外贸发展的压舱石。
国际商会(ICC)2018年全球贸易金融调查报告显示,当前传统贸易金融业务在全部贸易金融交易金额上的占比达85%,其中商业信用证占比约为一半,其次是托收和保函。作为主要使用信用证、托收和保函作为贸易结算工具的国家之一,中国在这一领域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元素”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ICC BANKING COMMISSION)每年发布的官方意见中。在目前信用证、保函等传统贸易金融工具的拒付率和争议率仍然相对较高的情况下,通过对这些包含“中国元素”、充满“中国特色”的商会意见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理解惯例、尊重实务和真诚沟通,有利于减少无谓争议、便利交易结算,是保障信用证活力、促进外贸发展的压舱石。
理解惯例 减少争议
包括UCP、ISBP、URDG等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惯例是处理信用证、保函等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则,也是解决相关争议的重要准绳。如果能做到对国际惯例的充分理解和准确使用,那么实务中的绝大部分争议纠纷都可以避免。
2017年的商会意见TA.864rev针对的就是一个未准确理解惯例规则而导致的争议。这个意见的咨询方是ICC澳大利亚,争议焦点围绕“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展开。案例中的受益人是澳大利亚,开证一方未提及,但可推测是中国。基本案情是中方开立了一份进口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由澳大利亚商会出具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澳大利亚出口方提交了该特定格式的产地证,但产地证中未标明货物原产地,被中方拒付。中澳双方就不符点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