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受益人直接交单实务处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对开证行来讲,受益人交单要首先做好风险防控,确认好交单人的身份,并书面征得申请人对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同时注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来处理单据。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交单通常是由受益人将单据径交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由该银行对单据审核或不审核,附上银行寄单索汇面函后寄到开证行,形成一种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银行交单。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是指受益人不通过信用证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而直接将单据径直邮寄开证行或直接到开证行柜台交单的行为。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本身及银行处理业务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及疑问,现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受益人是否有权直接交单开证行
UCP600第2条对交单和交单人的定义如下:交单意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而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因此,受益人是可以越过指定银行或其往来银行直接交单给开证行的。
UCP600第6条a款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d II款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这两条进一步说明,受益人可以直接交单到开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