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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PPP项目争议解决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4期 作者:敖青 编辑:李茜
特许经营人要善于运用“同等项目救济”原则,做好上下游合同间的合同风险传递与疏导,以在错综复杂的PPP项目合同关系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与传统政府采购项目相比,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与方众多,合同关系交织,形成了复杂的合同群。在错综复杂的合同关系中,能否公正、有效地解决PPP项目各合同项下出现的争议,是投资人决定是否对PPP项目进行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以此为题,本文探讨了国际PPP项目中三类主要争议及其各自对应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对处于合同关系中心的特许经营人如何运用“同等项目救济”原则,做好上下游合同间的合同风险传递与疏导进行了详细分析。

PPP项目争议类型

在PPP项目的典型架构中,位于项目核心的是特许经营人。特许经营人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获得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同时,特许经营人及其投资人需签订各类合同,包括投资人间的股东协议、特许经营人与贷款人间的贷款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以及特许经营人与建设、运维承包商及其他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建设、运维及其他采购合同等。由于项目投资回报模式存在差异,特许经营人的收益来源及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很大不同,因此,特许经营人与客户或使用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也会有很大不同。可见,为实施一个PPP项目,会形成一个涉及众多参与方、包含相互交织的合同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复杂的合同体系。由于PPP项目周期长、参与方众多且合同关系复杂,在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各参与方之间难以避免会出现各种争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合同争议分为三类,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一类,针对政府部门和特许经营人之间的争议,建议采用双方认为适合项目需求的争议解决机制;第二类,针对投资人之间或特许经营人与贷款人、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争议,建议采用适合的商业争议解决机制;第三类,对于特许经营人与基础设施的客户或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建议特许经营人尽可能提供简便有效的索赔处理机制。上述分类为参与各方在PPP项目合同群下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思路。概括起来说,由于PPP项目所涉合同性质不同,不同的争议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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