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发布:2017-11-24 19:28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本案是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分局”)在打击“逃骗汇、非法套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分拆购汇案。案件主要特点是违规银行主要负责人参与主导,工作人员组织、配合、参与恶意分拆违规。银行从业人员知法犯法,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未有丝毫敬畏之心,性质极其恶劣。

案件线索

海南分局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分析时发现,20145月至20161月期间,境内徐某、胥某等12名居民个人先后向境外个人LIANG支付13笔外汇资金,金额合计56万美元,业务经办行为A银行;20153月,境内孙某、许某等5名居民个人先后向境外个人LIU支付25万美元,业务经办行亦为A银行。办案人员遂锁定该异常可疑线索,并将A银行列为检查重点。

案情简介

经现场调查,徐某、孙某等17名个人购汇人民币资金均来源于A银行主要负责人汪某,其中16名购汇人员为A银行员工。20145月至20161月,汪某将自有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徐某、孙某等16A银行员工人民币账户和另外一名居民个人账户,主导、组织该17名个人在A银行柜台办理购汇业务,并以学费、住宿费及旅游等名义分别向境外个人LIANGLIU支付56万美元和25万美元。经进一步调查,2016729日的半个小时内,汪某委托该行员工孙某等5人通过A银行柜台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合计4.5万美元。A银行办理的上述购汇汇出业务和购汇提钞业务,具有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进行分拆结售汇的明显特征,且A银行未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

定性及处罚

A银行上述未对个人分拆购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二条“(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的规定,属于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和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海南分局依法对A银行和A银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元人民币。

启示与思考

一是对银行的监管、促进银行展业履职亟待加强。本案是由银行主要负责人参与主导、内部员工参与协作的恶意分拆违规案件,银行从业人员知法犯法,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未有丝毫敬畏之心,性质极其恶劣。外汇监管部门需坚持以银行为检查重点,加大对银行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管好跨境资金流动的“闸门”,通过检查处罚推动银行切实把好尽职审核“关口”。

二是银行需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严格外汇从业人员管理,加大问责和考核监督力度,尤其需加强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与问责,提高依法履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从机制、制度、执行等方面落实监管要求,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守法合规经营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