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投资仲裁规则“破冰”

发布:2017-10-30 15:35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作者:任清
贸仲《投资仲裁规则》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空白,企业可通过对该规则的研究以及对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寻求维权新路径。

2017年9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正式发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下称“贸仲《投资仲裁规则》”)。该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规则,它对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进一步促进我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填补规则空白

作为一种独特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仲裁解决的是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如投资被东道国征收,或者东道国未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等。如果从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生效起算,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已经诞生了50余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投资者很少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但近年来,仲裁案件数则呈现爆炸式增长(见附图)。截至2017年7月底,全球范围内的投资仲裁案件累计达到817件,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系向位于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出,由ICSID根据《华盛顿公约》及其仲裁规则受理;其余三分之一的案件,则基本由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院(PCA)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受理或管理。随着近些年来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企业对中国本土投资仲裁规则的需求愈发迫切。

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披露的数据,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1961.5亿美元,按全球国家(地区)排名位列第二位;利用外资金额则长期位列全球前三位。在此背景下,由中国制定本土投资仲裁规则,并由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受理相关的投资争端,将为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更多的选择,不仅有助于维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需要。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中,相当一部分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存在各类复杂情况,加上沿线不少国家政局不稳定、法制不完善,相关投资项目面临较高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制定中国本土的投资仲裁规则,有助于妥善解决我国企业与沿线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三是增强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迄今为止,中国已经与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并正与美国和欧盟进行投资协定谈判;但在投资规则制定及投资仲裁实践方面,中国的经验还较为缺乏。制定中国本土的投资仲裁规则,并通过审理案件不断积累经验,有利于中国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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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要点解析

贸仲《投资仲裁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六章五十八条,两个附件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费用表》(下称“《仲裁费用表》”)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紧急仲裁员程序》(下称“《紧急仲裁员程序》”),主要内容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贸仲《投资仲裁规则》受理的案件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经政府授权的或其行为可归责于国家的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的国际投资争端。此处的仲裁协议主要包括:(1)东道国在其与投资者母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投资者可以将投资争端提交贸仲仲裁或者适用贸仲《投资仲裁规则》,投资者通过提起仲裁或其他方式予以接受;(2)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部门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在发生投资争端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将争端提交贸仲仲裁或者适用贸仲《投资仲裁规则》;(3)东道国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将投资争端提交贸仲仲裁或按照《投资仲裁规则》仲裁,投资者通过提起仲裁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接受。

二是受理机构与职责划分。《投资仲裁规则》规定,位于北京的贸仲委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位于香港的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负责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程序管理等日常事务。当事人约定提交贸仲委仲裁的,由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管理案件;仲裁地在香港或者约定由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由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约定不明的,由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三是仲裁地。仲裁地关系到国际投资争端仲裁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能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以及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撤销裁决等,因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贸仲《投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时,以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以下合称“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庭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但该仲裁地通常应该位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成员国内。

四是仲裁程序。关于仲裁程序,贸仲《投资仲裁规则》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1)为启动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启动仲裁通知书,同时发送被申请人,并缴纳案件登记费。(2)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启动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可包括反请求)。(3)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人数;没有约定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从贸仲委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约定在该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但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4)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等),也可以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为由,申请先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5)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是贸仲《投资仲裁规则》的特色之一。(6)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案件开庭应公开进行。此外,贸仲《投资仲裁规则》还对第三方资助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是裁决。仲裁庭应自宣布审理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应说明裁决理由,并写明裁决作出日期及仲裁地。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可以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同时,仲裁庭有权对裁决书进行更正、解释和作出补充裁决。此外,仲裁庭应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这也是贸仲《投资仲裁规则》的特色之一。

六是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的报酬及费用、案件登记费、机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具体的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仲裁费用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预缴仲裁费用金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各预缴百分之五十的仲裁费用。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确定仲裁费用的金额,并决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积极运用新规

贸仲《投资仲裁规则》借鉴了ICSID等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根据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趋势,在透明度、第三方资助、紧急仲裁员程序等方面做了探索,并赋予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等特色。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贸仲《投资仲裁规则》相比现有的其他仲裁规则具有以下优势:(1)该规则由中国仲裁机构组织起草并由其负责解释,有助于中国企业掌握规则;(2)适用该规则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为贸仲设在北京和香港的两个中心,有助于节约中国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并便利企业与仲裁机构就程序性问题进行咨询和沟通;(3)该规则下设立的《投资仲裁员名册》中或有相当比例的中国籍仲裁员,便于中国企业进行沟通。

鉴于此,中国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的过程中,可积极运用贸仲《投资仲裁规则》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建议相关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对规则的研究,厘清规则的各项内容,并梳理出与其他投资仲裁规则的异同及对本企业的利弊;(2)鉴于适用贸仲《投资仲裁规则》的前提,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存在选择贸仲作为仲裁机构或者适用该规则的仲裁协议,而中外政府在短期内可能难以通过修订双边投资协定将贸仲纳入可选择的仲裁机构范围,企业可争取在与东道国政府部门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将投资争端提交贸仲解决;(3)在实际发生投资争端后,要妥善评估各争端解决方式的利弊。如果认为仲裁方式更加有效,应敢于使用仲裁方式,在贸仲提起仲裁。

作者系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