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收支申报相关问答(下)

发布:2017-08-10 19:56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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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了,但是外汇局并没有审核通过,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14、企业如何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到每家开户银行去办理开通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进行办理网上申报?

答: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该企业任意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挑“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15、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的管理员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应当向经办银行申请重置初始密码。


16、《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答:不是,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17、对于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申报基础信息申报时效性是怎么要求的?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18、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怎样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企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如果在境内发生转让,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银行收到通知后,应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当天(工作日)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19、申报主体填写完国际收支申报凭证后,银行应该做哪些必要的审核?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审核三方面内容:一是申报主体是否用错了其他种类的凭证。(由于境内收付款凭证与国际收支收付款凭证内容相似,银行一定要确认凭证使用的准确性)二是申报主体是否按照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三是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该笔涉外收付款业务内容是否一致。


20、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21、企业开办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答:是的。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当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以予以直接通过,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信息,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退回原因,要求企业重新核实。


22、银行发现报送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如何修改?

答: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分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原则上对于数据的修改应当按照“在哪录入,在哪修改”的原则。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基础信息错误,应当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申报信息错误,应当在录入申报信息的系统中进行修改。


23、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答:不是的。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重新报送基础信息。


24、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实践中,错汇是指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25、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6、外汇局所说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捐赠”或者“生活费”等?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码原则上是按照资金的来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来进行申报的。但是对与境内的居民与境外的居民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来进行申报的。也就是说,一个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汇的这笔钱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等。


27、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答:不完全是。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个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