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71 NRA账户 网络炒汇

发布:2017-09-30 11:5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作者:中国外汇

Daniel_Lee :我有个朋友,他是拿法国护照,父亲是中国人,之后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现在父亲身故了,我的朋友得到了一笔理赔金,请问这笔理赔金可以汇回去法国吗?

答: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各自身份等具体情况确定该笔款项的性质以及汇出依据的政策条款。

sophie 方 :请问外汇指定银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B-,该行本年度新设分支机构在申请完金融机构标识码后,可以申请开通的ASONE权限有哪些?除了结售汇业务和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方式不能办理,其它的外汇业务操作,包括国际收支申报、外汇账户开立及使用、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收支、资本项目收支都可以办理吧?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十二条要求,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在国际收支申报方面,未对银行考核为B-的银行进行限制。

兜宝妈妈 :请问非居民办理境内报酬收入购汇,需要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吗?

答:需要。

TED陈 :个人不能在境外投资,但是实践中,个人在境外成立公司后,以境外成立的公司到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有些还能拿到外汇局的机构赋码,像这种情况,银行可以开吗?

答: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成立的是特殊目的公司,并且履行了规定的办理程序,则该境外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开立NRA账户。否则,该境外公司不可以开立NRA账户。

يۈسۈف بەگ :网上炒外汇合法吗?比如用MT4软件,把钱存到国外代理商账户上,公务人员炒外汇有没有限制?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答:境内个人除按相关规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外汇实盘买卖外,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直接参与境外市场的外汇买卖。后者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行为,目前国家没有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限制。

Vivien:第67期汇一汇答疑中回复境内一个本地企业A和一个异地企业B共同在境外投资设立一家公司,由A或B其中一方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即可。那么,(1)如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中只对A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的事项进行批复而未涉及B的境外投资事项呢?B是否需另外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批?(2)如A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B为一般企业,那么这种情况下需要分别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批吗?谢谢!

答:(1)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各投资方在申请证书前履行以上规定,主管的商务部门不可能在备案或批准时不涉及到所有投资方,因此,不存在B需要另外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的问题。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只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境内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需要其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因此,如果A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B为一般企业,A和B应该分别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及有另一投资方拟共同境外投资。

Vivien :境内企业A和境内企业B共同在境外投资设立了一家境外公司C,A和B分别向C注了资,现B将其在C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境内公司D,请问对于这个股权转让事项A、B、C、D各自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由谁向银行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答:如果A、B共同境外投资C的事项之前已经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此次B将其在C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境内公司D,应由B向当地银行申请办理C的股权变更登记,D应配合B准备相关申请材料,但D和A无需为此再申请变更事项。

Diane :企业几年前借用外债为跨境人民币,到期未归还,现今已过期两年,企业提出欲归还,如何办理?是否必须是当初外债汇入结算银行办理,可否到其他银行办理,需要什么审批手续?

答:企业外债到期后未偿还的应及时办理展期手续,对于逾期外债,企业应当提供未办理展期的合理原因说明,银行还需核实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此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中是否具有可流出金额。

人民币外债的还本付息只能在外债资金的汇入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不得再其它银行办理。

出租半张床$ :外汇可以长期持有吗?

答:问题较宽泛,总体来说可以。具体情况请细化后再提问。

孙福进 :请问单位信用卡在境外使用,由单位购汇还款,需要做国际收支申报吗,是否需要境外消费凭证?谢谢

答:购汇是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王曼曼:外债利息怎么支付?在合同中怎么写?

答:外债合同中应注明外债的利率、计息方式以及付息时间安排等要素,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将记载利率、是否为复利及付息时间等要素,银行应根据外债合同及签约情况表中的利息支付条款办理利息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利息支付,还应提供税务备案证明。

關鑽zuan  :请问NRA账户如何办理销户?

答:一般情况下,账户内资金结清,账户不再使用即可申请销户。开户银行根据开户人的申请直接办理销户,并通过外汇账户系统报送销户信息。

波波:银行上一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结果为B以下的,能否申请开通外汇账户信息系统

答:账户系统开通不看分类。

昂娟: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关系为:父母、子女、配偶。如果父亲已经过世,爷爷账户上的外汇资金可否直接划转给孙子?如果可以,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问题提的不是很清楚。小编猜测,问题中的爷爷在境内,属于境内个人,孙子在境外,已经加入外国籍。如果是这样,孙子获得已故爷爷的资金属于遗产继承,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汇综发〔2015〕83号)5.5有关规定,孙子应持以下材料至爷爷生前户籍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继承财产转移: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继承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5.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福哥:某外商投资企业a的外方股东A拟将持有的80%a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内B的香港子公司b,即FDl项下外转外业务,请问在向商务部门办妥股权变更登记备案前b向A可以支付a公司股权转让款吗?或者B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以内保外贷或境外放款方式为b公司提供并购贷款以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答:1、虽然FDl项下外转外业务业务涉及的是境外交割,但原则上这种交割也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a按规定办妥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进行。

2、而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业务更应以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为前提才可以办理,而外商投资企业a按规定办妥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就是其交易背景,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a没有按规定办妥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前,B不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以内保外贷或境外放款方式为b公司提供并购贷款以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波波:请问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外汇掉期业务是否需要报送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如果是外债项下套期保值近结远购业务,近端是否需要报送即期账户内结汇信息?

答:外汇掉期业务需要报送账户内结售汇信息。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债掉期业务,在近端办理结汇时,需要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

小森:近期境内购汇价格低于境外、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低于境内,且境内人民币贷款规模很紧张,企业想通过银行借入境外资金用于信用证到期购汇付款。这样做一是可以在境内贷款规模紧张的情况下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对企业而言同时又不用承担外币贸融的汇率风险,对银行而言可以实现跨境人民币扩流入,符合政策导向。如前所述: (1)银行可以帮企业从境外借入贸易项下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购汇付信用证吗?因为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中人民币贸易融资可不占用银行和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那还需要到外管做外债登记吗? (2)国际收支要怎么申报?

答:(1)根据《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境内银行从境外拆借人民币资金属于同业拆借的范围,不纳入宏观审慎额度管理,但银行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债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其从境内银行取得的人民币贷款,不属于外债范畴,人民币贷款可购汇支付进口货款。

(2)该交易涉及两次资金跨境,资金本质是从境外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两次资金跨境均应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

八月未央:请问汇发[2016]7号文件有关“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描述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一些出口客户出于维护收汇信息稳定避免给境外客户变动账户的不好印象,会更希望延续历史习惯使用原已向外方提供的待核查账户,我们的理解7号文件应该是一个便利客户的举措,对出口客户来说,可以依照自身习惯选择出口收汇进入结算账户还是待核查账户而非必须要进入待核查账户。这种理解准确吗?

答: 正确。问题最后半句应为“非必须要进入结算账户”。

7号文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上述规定意味着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既可以进入待核查账户,也可以直接进入结算户。

学梅:一家境外买方以境外开立的信用证向境内卖方支付货款,境内卖方委托一家境外托收机构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行托收,境外托收机构在完成托收并收到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境内卖方,这种操作是否允许?如果可行,是否允许境外托收机构先行向境内卖方付款,然后再完成信用证项下的托收?

答:从外汇管理的角度,问题的业务本质为出口收汇。问题的疑问在于贸易融资产品是否合规,该问题请咨询银监部门。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贸易融资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