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丨B、C类企业外汇业务

发布:2017-10-13 14:4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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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类企业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外汇局申请超额度的收付汇?

A: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银行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海关审价造成结算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5.市场行情变动;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Q: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期限是多长?

A:现场核查流程不同,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期限相应存在差异。经风险提示降级的,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3个月;经现场核查降级的,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所限制的业务。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应当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核注出口可收汇额度。实务中,放款时预计的境外回款总额与实际境外回款总额会出现差异,且时间多超过15日。银行是否需对原核注信息进行更正操作?

A:此类情况下,银行无需对原核注信息进行更正操作。如果由此造成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银行可通知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具《登记表》。可收汇额度不足时,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


Q:银行办理B类企业现钞收入、退汇等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A: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Q: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Q: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A: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Q: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发现信用证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银行该如何操作?是否能够正常对B、C类企业进行信用证通知?是否需通知企业对信用证付款期限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要在上述条款修改符合政策后才可向开证行寄单?

A: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首先应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前已开立,银行可为该企业正常办理该笔业务。

2.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但对应合同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前,银行应通知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对应合同也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后,银行应通知企业修改信用证付款期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Q:银行为企业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时,企业分类结果为A类,但实际付汇时企业分类结果为B类或C类,银行可否继续履行付款责任?

A: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由于企业分类等级下降前,银行已开立远期信用证,因此,在信用证到期支付时,可由企业向境外付款。


Q:银行如何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及相应购汇的结汇业务?B、C企业是否可以办理提前购汇?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B、C类企业可以办理提前购汇业务。由于B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前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付汇业务需事前逐笔到外汇局登记。


Q: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A:《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