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59 关键词:个人业务 跨境电商

发布:2017-06-19 15:5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 湖北企业想要引入香港公司的增资,找到深圳的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请问这情况下湖北企业是必须在注册地外管局做业务登记领证,还是也可以在深圳外管局做呢?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规定,问题中湖北的企业可以在深圳的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但只能在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 请问境内一家单位法人需要以单位及个人名义分别收购一家异地单位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所有方为一家境外单位,对于这个案例中的境内个人购付汇需要审核哪些材料?

答:以上案例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即问题中的“异地单位”,下称“标的企业”)的外方(问题中的“境外单位”)向中方(问题中的“境内个人”)转让股权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4条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业务第一步应先至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业务,所需材料为: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3.备案类企业应提交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审批类企业应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无需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4.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之后,受让方即中方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6.22条的要求持第一步取得的《业务登记凭证》向银行申请股权转让款项购付汇。

 

3. 请问在“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向上申报”中,申报具体是什么意思?是指银行可以先受理只需要将此笔事后报告给央行,还是要先报告央行,待央行批准才能进行汇款?

答:是指大额交易报告,法规依据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银行办理业务,同时按要求进行报告,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自然人客户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汇款,银行先按照展业原则受理业务,而后报告给央行。并不是“待央行批准才能进行汇款”。

 

4. 请问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境外投资?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规定,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字样的,,其举借外债可以用于境内外投资,但用于境外投资还必须符合境外投资方面的管理规定。

 

5. 中国居民个人为一NRA机构的法人,请问境内银行能否办理NRA账户以支付工资、报酬的名义,汇出美元至该中国居民个人,也就是其法人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上?根据汇发2009年29号文,该业务是无限制的,但如果该业务不可办理,我行不清楚具体法规依据,烦请解答,谢谢。(经展业调查,该NRA法人常年在香港,NRA企业常年给香港一公司提供在北京的展会、会议策划服务,该NRA账户资金来源为香港企业给NRA企业的服务费,现NRA把报酬汇至自己法人在香港的账户,不知是否可以办理)

答:需要纠正的是,中国居民个人为NRA机构的法人代表,而非法人。我们理解的此业务结构是,此居民个人被某境外企业雇佣长期在香港工作,被境外企业为一香港企业提供服务,收到香港企业汇入的服务费,境外企业向其雇佣的中国居民支付外币工资,而中国居民在香港开立了外币账户,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了NRA账户,此类支付实质是外国企业向其雇员支付工资,并不违反《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9】29号文)中有关NAR账户向境外划转外汇的规定。

 

6.外债如果借的长期,是投注差吗?还是累计金额为投注差?曾经借过的金额要减掉。对于借入的资金币种有规定吗?比如公司注册资本是美元,外债可以是欧元吗?

答:在投注差管理模式下,外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实行累计发生额管理。

如果企业注册资本是美元,可以举借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以及人民币形式的外债,只要在其外债额度之内。

 

7.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境内居民想汇款给境外的朋友(无亲属关系)用作生活费救助,是不是可以申报在421010下,附言应该怎么填写。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居民个人不得以生活费救助为由汇款给境外的朋友。

 

8.汇一汇请问去年12月起人民银行对银行卡分类管理,二类卡,三类卡可以办理个人结售汇和外币转账汇款之类的业务吗?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的规定,二类卡及三类卡不能办理外币转转汇款及个人结售汇等业务。

 

9. 汇一汇请问:父母子女都是中国籍,目前子女在境外读大学,父母给子女汇留学学费款项,是选出境留学费用还是赡家款呢?

答:父母可以根据子女的委托购付汇并向其子女汇留学学费,在用途中勾选其他,备注境外留学费用。

 

10. 请问:根据汇发2015-7号文,个人可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个人电商入驻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出口商品收款,此类个人电商是否必须是有进出口资质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像入驻淘宝的普通个人卖家(无进出口资质)可否也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小额出口收汇?

答: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直接收结汇,也可以通过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

 

11. 跨境电商用paypal提现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怎么申报,算货款?可以入账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此案例应申报在“12203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具体操作需满足经常项目相关规定。

注: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可以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也可以通过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个人经营性收支不应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12. 请问,境内居民为境外客户制作游戏宣传片,不出售版权,应申报为什么?227020还是229010

答:如果申报主体是计算机公司,境内居民为境外非居民提供了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境外非居民只获得了使用权,因此应申报为“229010-视听和相关服务”。

如果申报主体是广告公司,则制作游戏宣传片实质目的在于广告宣传,其性质为广告费,应申报在“228024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服务-广告服务”项下。

 

13. 境内企业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现在境外投资人要汇入一笔投资款,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资本金首次汇入还是增资?银行登记和开户需要怎么操作?

答:境内企业(下称“标的企业”)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作为股权受让方(即境外投资人)应将购买股权的款项从境外汇给股权出让方,这既不属于资本金首次汇入也不是增资。

如果标的企业原为内资企业的,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3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登记之后,出让方可以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11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以便收取转股对价款项。

如果标的企业原为合资企业的,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登记之后,出让方同样可以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6.11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以便收取转股对价款项。

 

14. 企业与境外企业2014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在2017年才开始分批付款是否合理?

答:问题不太清晰,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或所属地外汇局咨询。

注:如果2014年企业已经报关进口,2017年才分批付款,延期付款时间过长,不符合国际结算的惯例,需要提供延付时间合理性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还需要在贸易监测系统中办理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登记。

 

15. 美元汇境外有什么要求?

答:问题不清楚无法回答。 境内企业汇款到境外,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交易背景,企业要根据支付项目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建议写明汇款申请人及汇款原因等必要信息。

注:如果是境内个人汇款,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若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资本项目支出,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及资本项目的其他相关政策办理。

 

16. 人民币能汇到香港吗?

答: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合规交易可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到香港。

 

17.外债支付结汇项下要求客户提供支付通知,对于支付通知有没有具体要求。客户提供的支付通知是否必须加盖收款人的公章或财务章,若是收款公司人员印章或签字或部门章,合同章是否可以?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债支付结汇下收款人提供的支付通知,应注明收款人名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开户行及收款账户等信息,应加盖收款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18. 为什么只有关联公司才能做代垫业务啊?如果双方公司有贸易往来,就不能由一方先代垫,另一方再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的规定,只有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才能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办理支付,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具有贸易往来的公司不得办理代垫款的偿还。

问题中描述的行为,如双方公司没有关联关系,从贸易本身,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无法判断该笔收付汇的真实性。

 

刘学梅: 关于内保外贷资金购买H股的问题,有进一步疑问:在香港证券市场购买H股股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实际上是支付给了境外的股票出售方,因此资金并未实际回流到境内,这种情况还属于以证券投资方式回流的情形吗?可否具体解释一下以证券投资方式回流都包括哪些情形?

答:当初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由发行H股的境内公司使用的,现在内保外贷资金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表面是支付给持股人,但由于最初购买H股资金存在回流,因此此类担保的主债务资金属于间接回流,此即证券投资方式的回流。如果内保外贷资金在一级市场买H股,那是直接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