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55 关键词:个人外汇业务

发布:2017-05-15 15:5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请问境外个人一次性用储蓄账户内的人民币购汇超过五万美元可以么,谢谢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规定,境外个人境内合法取得的经常项目收入资金,可以持身份证明和交易额证明材料如工资收入的税单等,一次性将其储蓄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与5万美元的额度无关。

 

2.外国人在境内能否收境外公司汇入的货款?如为货款是否按照汇发(2004)86号文办理相关手续?

答:汇发(2004)86号文已经废止。

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按其注册的公司性质对应相应的外汇管理政策办理收结汇;境外个人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

 

3. 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收入,是否可以购买人民币理财?

答:非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合法工资收入,可以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

 

4. 境外个人汇款有什么要求?

答:问题问得不清楚。如是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向境外汇款,银行可直接办理;如是非居民个人购汇划到境外,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理》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境外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资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

 

5. 请问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如果个人以境内企业A——该企业实际注册资本0到位,但有控股公司B,独立工厂C,(B、C早于A成立,B有一定的销售渠道,财务数据体现在C公司),三家公司属同一法人,但B与A.C注册地不一致。为了规避并购嫌疑,该公司先将a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变为合资企业,请问这种情况能以a企业的权益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吗?如果可以,系统该如何操作?第一步是登记新设外资企业还是办理内转外手续?谢谢。

答:问题不是很清楚,小编在这里给予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境内个人拟以境内企业A的权益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在不考虑其他登记条件是否具备的前提下,境内个人需要真正拥有境内A企业的权益,如果该境内个人对A企业的投资为0,那么该境内个人不实际拥有A的权益,无法据此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第二,关于A公司股权转让。不管A公司原有股东是否履行对A的投资义务,也不管A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是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做准备,A公司都可以发生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A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可能是转股并购)和前述境内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符合条件情况下的新设登记)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业务,应按规定分别办理,并没有确定的顺序。

 

6. 银行跨境直贷业务中,借款人为境外BVI公司,欲通过银行借款收购境外一家企业100%的股权,同时由境内一家企业作保证担保,请问这家境内担保企业需要到外管局就担保事宜备案吗?

答:此类跨境担保为内外内形式的其它形式跨境担保,无须境内担保人到外汇局办理担保事宜。但是,担保人需要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自行判断此笔担保的合规性,银行在办理担保履约时,需要从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的用途、担保履约倾向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角度进行审核,存在违规的不得为担保人办理履约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7. 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内居民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划转的配偶薪金外汇,是否需要做收支申报?如果需要申报,是否是境内收入申报,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问题中描述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内居民个人划转配偶薪金外汇”属于违规行为。

建议业务经办行联系所属地外汇局进行情况说明。

 

8.境内个人办理以下购汇业务时无须填写《申请书》: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不纳入个人系统的购汇业务;个人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个人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贸易购汇。请问什么是支付机构?

答:支付机构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2号令)依法设立的企业,并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的规定,向外汇局申请并取得外汇局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

 

9.汇一汇:请教老师,中国居民个人为一NRA机构的法人,请问境内银行能否办理NRA账户以支付工资、报酬的名义,汇出美元至该中国居民个人,也就是其法人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上?根据汇发2009年29号文,该业务是无限制的,但如果该业务不可办理,我行不清楚具体法规依据,烦请解答,谢谢。(经展业调查,该NRA法人常年在香港,NRA企业常年给香港一公司提供在北京的展会、会议策划服务,该NRA账户资金来源为香港企业给NRA企业的服务费,现NRA把报酬汇至自己法人在香港的账户,不知是否可以办理)

答:首先需要纠正的是,中国居民个人为NRA机构的法人代表,而非法人。此业务结构应该是,此居民个人被某境外企业雇佣长期在香港工作,被境外企业为一香港企业提供服务,收到香港企业汇入的服务费,境外企业向其雇佣的中国居民支付外币工资,而中国居民在香港开立了外币账户,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了NRA账户,此类支付实质是外国企业向其雇员支付工资,并不违反《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9】29号文)中有关NAR账户向境外划转外汇的规定。

同时应注意,境内银行办理NRA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并不是问题中所称“无限制”。

 

10.境内个人可以收境外银行的P2P个人消费贷款涉外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举借外债尚未开放,实际操作中不能办理,因此,境内银行不得办理居民个人从境外银行汇入的消费贷款入账手续。

 

11. 境外个人境内银行收汇有什么规定

答:如果问的是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外汇资金从境外汇入,划入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此类收汇,银行可根据展业三原则直接办理。如果是境外个人的境内外汇账户收到从境内居民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汇款行应按照跨境交易的相关规定审核居民汇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国际收支方面,境外个人属于非居民,其通过境内银行收汇有三种途径,一是从境外收款,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间接申报范围和要求的规定,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二是收到境内居民的外汇款项,按照《业务指引》规定,应当由境内居民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三是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 汇一汇:请问结售汇,个人国际收支有年龄限制吗?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办理吗?如果代办需要什么条件?

答: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无年龄限制,虽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办理,但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委托办理需要提供委托的授权书、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

 

13. 汇一汇,就NO.49中的兰心提的问题解答中所指的境外非居民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其他亲属不能以捐赠款来汇吗?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14. 中国公民多少岁以上可以购汇?

答:购汇年龄无限制。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个人外汇业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15. 请问:外币代兑机构终止经营外币兑换业务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是否需要外汇局审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外币代兑机构主动终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缴销兑换特许证,外汇局也有权终止特许业务资格。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无须外汇局审批。

 

16.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并办理了股权转让外汇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在股权对价款全部支付后方可办理FDI外方权益注销 ,还是办完变更登记后即可办理FDI外方权益注销?如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即可办理FDI外方权益注销,是否会影响股权受让方股权对价款的支付?如果股权对价款全部支付后方办理FDI外方权益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已经为内资企业但资本项目系统仍需要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问题怎么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并办理了股权转让外汇变更登记后,不需要办理FDI外方权益注销登记,在股权对价款全部支付后也不需要办理FDI外方权益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完成转内资的全部手续后,也不需要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张@@:请问资本金结汇能否可以支付房租押金?

答:《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明确包括资本金在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外汇资金结汇可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且不得在4条负面清单之内,押金支付得看租赁行为是否为企业的经营所需,押金支付是否有合理性,如果合情合理且为企业经营需要,可以通过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租赁合同结束后押汇金退回待支付账户。

 

福哥:某集团公司是香港H股上市公司,每年有大量分红派息的购汇需求,为减轻集团总部的购汇压力,希望由其几家分公司购一部分外汇划集团统一对外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在总部授权的情况下是可以独立从商业银行借款的。请问分公司可否也在总部授权的情况下,向商业银行申请购汇?

答: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可以独立从银行借款不意味着分公司定可以从银行购汇,因为购汇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问题中的某公司作为H股上市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主要指红利、利润汇出)有资格购汇汇出派息资金,这个资格不能找由其他主体替代,所以分公司不能因替代分红派息理由向银行申请购汇。

 

请教:(1) 在出口贸易项下,中国出口商是否可以将其在出口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境外金融机构?如果可以,如何办理?(2)如果是一笔国内买卖交易,卖方是否可以将其在买卖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境外金融机构?如果可以,如何办理?谢谢!

答:(1)出口应收账款无追索权的转让给境外机构,出口方将从第三方而非进口方收到出口款项,与出口合同的主体不一致,可能要纳入经常项目核查范围。如果是有追索权地转让,则还涉及到外债。目前无依据。

(2)境内贸易下的应收款转让给境外,结果是内债转为外债,除非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擅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