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54 关键词:3号文 移民退款

发布:2017-05-09 16:00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咨询: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可以和境内人士一样享受5万美金年度外汇结售汇额度吗?

答: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权证按照境外个人管理,同时和境内个人一样,双向享有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年度结售汇额度。

 

2.请问:父母中国籍,成年子女外籍,目前子女再读大学无工作无经济来源,父母给子女汇款是选自费留学还是生活费呢?谢谢!

答:如果要以父母的名义购汇,由于不是用于购汇人本人出境学习,建议在填报《个人购汇申请书》时购汇用途填写“其他”,并详细说明购汇用于外籍子女留学学费或生活费支出的具体事项。

223022-留学支出是指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超过一年,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该案例中,子女是外籍,可视为非居民,因此不建议申报为“留学”,应申报为“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交易附言可写为:非居民亲属捐赠生活费。

 

3.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我有一個中國公司A,必須打錢到美國公司B,金額大概有1000w美元右,這樣的方式怎樣會好一點。

答:问题中的信息不全面,需要了解A为什么要汇款给美国公司B以及A和B之间有什么关系等情况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判断。

注:境内企业汇款给境外公司必须基于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交易背景,如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进口货款,须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凭证;A公司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对价,须有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股权转让批复,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了转股登记;A公司向B公司放款,两家公司须是关联企业,且A公司应在外汇局办理了对外放款外汇登记。缺乏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A公司不能汇款给B公司。

 

4.银行为避免内保外贷项下对外担保的履约,在对该境外贷款行拥有债权的情况下,能否以协议的方式将债权和履约义务互抵,从而达到不履约汇出资金的目的?若可,操作中要注意什么?

答:境内银行对境外贷款行拥有债权,同时因担保履约需要向境外贷款行支付履约款,两者不能以协议方式相互抵消,即履约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按规定收回。

 

5.境外A公司投资境内B公司500万美元,B公司将美元结汇成人民币再投资给境内C公司,C公司继续往下投人民币给境内D公司,请问D公司需要做登记吗?谢谢。

答:根据问题描述判断,B为一般外商投资企业,B拟以外汇资本金的人民币结汇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再投资企业为C,C继续再投资境内企业D。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有关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收取投资方的资金,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因此,问题中的D公司需要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收取投资款。

 

6.你好请问国际收支申报的交易附言是否有字数要求?不得少于多少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第四章申报内容要求,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应当准确描述该交易性质。 同时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实际系统录入时,附言字数不得超过50个字符。

 

7.汇发【2002】125号第五条第一款“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优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但是汇综复【2012】61号第四条有说自本批复起,该条款不再执行!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的外汇贷款还贷中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购汇,不再受自有资金限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的精神,取消境内机构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必须先使用自有外汇的限制。

 

8.夫妻双方,一方是境外个人、一方是境内个人,房产是两者共有产。请问房产售卖后所得的人民币可以全部视同境外个人售房所得人民币按照不占用额度购汇,办理购汇汇出?还是要按照夫妻双方的房产所有权比例,分别区分对待该笔售房款?

答:应按照夫妻双方的房产所有权比例,分别区分对待该笔售房款。境外个人出售的境内房产所得可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中6.26条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汇出。

 

9.请问境内个人办理移民没有成功,境外移民局退回办理费用到境内个人账户,境内收汇银行如何处理此类收款,是否可以入账?

答:截至目前,尚未允许境内个人因办理移民而汇出相关费用。如果境内个人因办理移民失败而汇回相关款项,那么该笔款项的资金来源或者资金出处存疑,建议境内银行按照可疑业务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当地外汇局实施必要的核查或检查后依法处理。

 

10.银行某二级分行已有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后续再开展新的结售汇业务(比如人民币对美元掉期swap或货币掉期ccs),是否还需要再就新的结售汇业务向当地外汇局行文报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的规定,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因此,银行某二级分行已有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开展掉期业务无须再次申请,而开展期权业务需再次申请。

 

11.如何区分经常项目项下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购汇?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规定,经常项目的个人经营性用汇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以及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办理的进口购汇。除此之外的为个人非经营性用汇的范围,如赡家款支出等。

 

1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请问是哪一条外汇管理条例?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属于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亦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13.境内直系亲属外汇划转,收款行要不要审核是否是直系亲属?

答:境内直系亲属之间的外汇划转,由划出方银行审核,收款行无需审核。

 

14.朱依斌:“境内企业支付外籍人士人民币职工报酬,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该外籍人士在境内的,直接发放人民币,不涉及跨境,不需要材料;在境外的,应凭雇佣合同支付,金额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提供税务备案表。”关于这条答疑,我有一个疑问:境内企业支付给外籍人士Nra账户的人民币资金,从国际收支角度讲属于跨境交易,不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吗?目前国际收支只有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人民币不纳入国际收支申报。居民机构与非居民个人间的人民币划转应该视同跨境交易吧?

答:境内企业给境内非居民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是境内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需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

注:问题中表述的“直接发放人民币”指发放至外籍人士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如需支付至外籍人士的境外人民币账户或离岸账户应按跨境人民币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15.请问小编,现有如下传言‘2017年7月1日个人新政外汇业务的变化 【新政前】 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 每天有1万美元取现额度,额满即止; 每人在5万美元额度内的汇款直接汇出。 【新政后】 每天只能换等额5万人民币的美元和其他外币 按照当前汇率约为7100美元,超过额度要申报 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向上申报,5万美金要分五次在不同单日汇出’,请问属实吗?谢谢

答:不属实,目前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并未出台新政。购汇额度、现钞提取和汇款均按照2007年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张旭:境内某家企业拟收购境外某家公司,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在签约时交付保证金,而签约时境外投资所需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审批/备案尚未办理完毕,请问该笔保证金是否应按照前期费用相关规定办理资金出境?是否需要在境外投资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审批/备案手续之外,就前期费用资金出境单独向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于超过30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出境,除根据《外管局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外管局提交说明函申请办理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境内机构向商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以及境内机构参与并购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答:小编理解,境内企业无论是其本身还是通过境外设立的spv从事跨境并购,都需要事先取得发改委商务部门等的批复或备案,并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其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或内保外贷符合规定的才可以办理。此外,跨境担保想以现汇形式汇出保证金也存在问题,尚无先例。至于以前期费用之名行保证金之实可否办理,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答复为妥。

按照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就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汇发2017年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要求,不论前期费用是否超过300万美元,都要进行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以这方面材料的提供应视个案而定。

 

福哥:通常在跨境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担心交易不成往往要求对方支付交易标的一定比例的分手费或反向分手费。目前,随着国内监管部门对跨境投资监管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境外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在境内投资主体取得国家对外投资管理部门ODII批文或发改委的"小路条"之前,对于超过300万美元的交易保证金,银行是否可以为投资主体开立履约保函,或通过"内保外贷"解决,如金额在300万美元以内是否可以前期费用的名义购汇付出!。

答:基本与上个问题相同。

小编理解,境内企业无论是其本身还是通过境外设立的spv从事跨境并购,都需要事先取得发改委商务部门等的批复或备案,并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其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或内保外贷符合规定的才可以办理。此外,跨境担保想以现汇形式汇出保证金也存在问题,尚无先例。至于以前期费用之名行保证金之实可否办理,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答复为妥。

按照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就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汇发2017年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要求,不论前期费用是否超过300万美元,都要进行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所以这方面材料的提供应视个案而定。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学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12.《通知》实施后,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

答:《通知》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4.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有何注意事项?

答:一是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不得为此提供担保。

二是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果用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特殊行业的,或者是用于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的,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

附2: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6日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

问:有消息称,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波波:关于汇发[2017]3号文答疑第二期,问题12.“《通知》实施后,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相关购付汇手续如何操作?答:《通知》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有以下问题:1、如反担保资金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即不涉及结售汇)的情况下可否直接以反担保人资金履约?2、如果反担保资金币种与履约币种不一致的话,需要银行以自有资金履约,外汇局对自有资金有什么要求,能否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3、答疑二讲的是《通知》实施后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履约做法,如果是《通知》实施前提供的内保外贷业务但是在《通知》实施后发生履约的业务,银行该如何处理,是参照答疑二处理,还是按照汇发[2014]29号文,直接由反担保资金办理结售汇履约?

答:1.无论是否存在货币错配,均需银行先垫付头寸,不得使用反担保人资金履约。

2.银行自有资金是指银行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外汇准备金及未分配利润等,履约后以何会计科目核算对客户的债权按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立。

3.3号文发布之前的担保履约继续按照2014年29号文办理,即可使用反担保人资金履约。

 

文雯:关于汇发【2017】3号文答疑第二期,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问题1:关于“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并需开立国内外汇专用账户进行管理。那么具有货物贸易进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包含哪些方面呢?进口押汇需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吗?问题2:关于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如反担保企业存入的保证金币种与履约币种一致,可否直接以反担保人资金履约?

答:1.货物贸易进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包括进口押汇信托收据进口代付提货担保等。进口押汇可以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贷款资金,而后从账户对外付款。

2.3号文实施后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不得使用反担保人资金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