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释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问答

发布:2017-05-08 15:41 来源: 中国外汇网

问: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属于中国居民还是非中国居民?

答:属于非中国居民。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但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问:持有中国护照及日本永久居留证的个人,且已在中国境内工作2年,属于中国居民还是非中国居民?

答:属于中国居民个人。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规定,除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都称为中国居民。

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何种原则和方法?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问:境内的非中国居民是否应当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答:应当申报。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问:银行自身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应如何报送?

答: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问:境外账户发生的交易是否应当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答:应当申报。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问:个人也需要申报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吗?

答:需要。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但目前我国还未对个人对外资产负债申报方式进行规定,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问:个人如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会被处罚吗?

答:根据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具体为,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