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52:个人境外开公司 债权转让

发布:2017-04-25 17:33 来源: 中国外汇网

1.境外个人当日累计购汇不超过等值500美金,是否需要提供购汇资金来源材料?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请问境内居民可以从境外保险公司收到养老保险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银行才能入账呢?如果入账,按什么申报?

答:需区分原购买养老保险的合法性判断。如属于境内个人自行到境外购买的养老保险,目前政策未放开,因此也不能入账。

 

3.请问NRA账户收到境外公司汇入款项,如果是货款按121010申报还是资本项目申报?如果是投资款,需要参照境内企业做直接投资的登记吗?

答:NRA账户属于境内非居民账户,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中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其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本例中收到的货款不在特殊规定范围内,因此在申报时交易编码选择822030.

注:NRA账户收到境外公司汇入款项,如果是拟在境内投资的款项,需要相关主体先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上游部门的手续,主要包括商务部门的备案、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然后按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规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境内个人到香港设立公司,并以香港公司的名义获得一家境外投资公司的借款,同时再由香港公司返程投资在境内新设一家外商投资公司(合作制),请问(1)设立目的是为了获取境外公司借款而设立的香港公司是否属于特殊目的公司?(2)如香港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则其经返程投资新设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情况下能否在银行办理FDI新设登记?(3)办理FDI新社登记后,还能再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吗?

答:(1)境内个人在香港设立公司,并以该香港公司的名义借款,单凭这些不能判定该香港公司属于特殊目的公司,因为,这种行为并不完全符合特殊目的公司的性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中明确:“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提问中的境内个人是否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香港设立公司等问题并不清楚,因此,无法判定其设立的香港公司是特殊目的公司。

(2)如香港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则其经返程投资新设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在银行办理FDI新设登记。

(3)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版)》7.5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5.买房的时候还是中国国籍没有永久居留证,买房后拿了永久居留证的,现在卖房,然后把钱汇出至本人在国外的账户可以嘛?

答:可以。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应按照移民财产转移的有关要求办理。具体材料为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转移证明、外国永久居留权证明、房产出售收入等。

 

6.境内个人向直系亲属外汇划转,是否可直接办理?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的规定,个人可办理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涉及同一主体类别账户非同名划转的,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无额度限制。

 

7.资本金类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向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划转需审核什么材料?

答: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办理。因为是结汇待支付账户之间同名划转,不是最终用途支付,建议审核相关《业务登记凭证》、《资本项目支付命令函》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8.问一笔汇入汇款既有一般贸易,也有离岸转手交易,是按贸易从大金额从大,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还是要先申报有海关数据的一般贸易?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中“贸易优先、金额从大”原则,对于一笔汇款中两种交易性质均为货物贸易核查项目的,先申报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本例中,一般贸易与离岸转手交易均属于货物贸易核查项目,因此先申报金额大的交易。

 

9.请问非居民工资购汇或房产卖出购汇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吗?比如提供十年前的工资购汇所需材料或房屋交易材料是否可以办理购汇业务。

答:规定中并未限定非居民境内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时间,不过非居民个人须能够提供当时取得人民币合法收入的证明材料。

补充:关于非居民房产卖出购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有关规定,境外个人出卖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审核相关真实性材料后可以购汇汇出境外,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10.关于境外外汇账户的疑问。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法规,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关于境外外汇账户如何理解,例如(1)A公司在境外有工程,在境外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A公司才算境外外汇账户吗?(2)若开立的是A公司项目部或者A公司代表处账户名称,是不是就不适用境外账户以及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的规定?(3)对于以后一种方式开立的账户,是否直接按照一般服务贸易业务收汇?

答:(1)是。境外开户主体为境内机构的才属于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管理范围。(2)是。以A公司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的账户适用境内机构境外开户的管理规定,而A公司的境外代表处或项目部名义开立的账户则不适用境内机构境外开户的管理政策。(3)此类名义开立的境外账户收入外汇按照交易性质办理,并非全部都是服务贸易收汇。

 

11.请教:境内A公司与境内B公司存在债务关系(人民币),现A公司无法向B公司偿还借款。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可否替A公司偿还借款,如果可以应按照哪类规定办理?

答: 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替A公司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无法规依据支持操作。可以考虑的方案是,A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入外债,外债资金结汇偿还对B公司的借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借款须是委托贷款。

 

12.债权转让并不受限制,如果外债是人民币,是否允许对外付汇?或者说外债原币种是外币,但用人民币支付转让对价是否有限制?

答:外债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它境外机构,此类转让须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向境内机构转让,则境内机构需向境外支付对价,将产生跨境资金流动,目前境内机构因接受外债的债权而支付对价给境外机构尚无法规依据。如果境内机构因担保履约替债务人偿还外债,履约币种应与外债借款币种一致,担保履约后,将外债注销,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形成境内债权。

 

13.境内医院A拟捐赠医疗设备给境外的医院,设备需从境外采购,A医院想直接从境外采购了设备后由境外供货商发货给受捐医院,而采购的资金由境内的医院汇给境外供货商,这时候银行是按照捐赠办理,还是按照货物贸易办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捐赠业务和货物贸易均涉及。境外医院如为非营利性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在银行办理捐赠;如为营利性机构,捐赠按资本项目管理,境内医院要向外汇局提交申请材料。货物不入境,从境外直接交付医院,却从境内资金汇出,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可能被纳入货物贸易核查范围。

 

14.金融租赁公司为办理具体业务而下设的境内SPV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如何借用外债?在实际操作中,SPV公司并无实际资产,因此也不会有大量的外债额度,如发生外债需求,是否可以借用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如果可以,是适用一般境内企业的规定,还是适用金融机构的规定?

答:spv也可按照宏观审慎外债管理政策举借外债。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与spv可共享外债额度。金融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后,可以委托贷款给spv使用。另外,发改委批复金融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可以分割给spv使用。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